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构成上有如下区别:1、主观方面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二者在认识因素上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其不同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的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2、客体上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包括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多数人;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公共安全与人的生命权利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就产生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与杀人罪的客体存在交叉的情况,正是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定性的困惑。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罪及各个具体罪之间的客体并不是绝对的并列或平行的,其间存在交叉,客体的交叉并不意味着罪的交叉,定罪是应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的。
(一)主观方面的区别 1、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二者。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的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主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防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危害对象与危害后果两个方面。1.放火行为危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故意杀人行为危害的一般是特定的人。2.放火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包括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7号)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
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区别是:1、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2、爆炸犯罪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故意杀人罪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
1、客体要件不同。决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行为手段不同,要构成决水罪,行为人必须采用决水的方法。3、主体要件不同,决水罪的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行为人均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既可能构成遗弃罪,也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应重点考察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等。2、就主观方面而言,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
(1)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后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2)客观方面不同。(3)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4)主观方面不同。
故意杀人罪未遂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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