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胎儿在一般情况下是享有相应
代位继承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
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可以享有代位继承等权利。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报告编号:NO.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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