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标准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来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5、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需要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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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报告编号:NO.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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