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报告编号:NO.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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