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1、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变更注意事项:1、更正投保人相关信息时需要投保人签字;2、变更投保人应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原投保人、变更后投保人的签字同意,如原投保人身故、失踪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原投保人无法亲笔签名,需提供有关证明等内容。
投保人写谁是有区别的,首先投保人远不止有按时缴纳保费的义务,还需要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具体情况,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并且提供证明资料,在自己违法取得赔偿或给付金时还要予以退赔等等,可见要作为投保人的话,就必须要承担起投保人应尽的职责。
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有:投保人本人;投保人的子女;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
投保人的权益主要是:1、指定和变更保险的受益人;2、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3、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4、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在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解除日的保险费后,退还投保人剩余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