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突发:通勤车司机被停职解约
故事的主人公杨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焦化
公司,成为了一名通勤车司机。他勤勤恳恳地工作,先后与公司签订了多份
劳动合同。然而在2021年12月1日,杨某根据公司指示,与某节能技术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岗位依旧是通勤司机,合同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
原本以为生活就会这样平稳地继续下去,可到了2023年5月,某节能公司突然停产,要求杨某回家休息等待复产通知。杨某听从安排,安心等待。但到了9月下旬,杨某得知公司已经复产,多次要求返岗,却遭到了拒绝。到了11月,某节能公司更是单方通知杨某解除
劳动关系,还停缴了他的
社保。
初次受挫:
仲裁请求被驳回
遭遇这样的变故,杨某自然不甘心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他申请了
劳动仲裁,不过当时他仅要求某焦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仲裁委员会认为某焦化公司并非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而且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不是该公司出具的,所以驳回了杨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这对于杨某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他不知道自己的维权之路该如何继续。
转机出现:专业律师介入
就在杨某感到绝望的时候,他找到了一位专业的律师。这位律师深入了解了案情,仔细调取并查阅相关材料,还指导杨某收集证据,同时制作了法条及案例检索报告。经过分析,律师发现某焦化公司与某节能公司是关联公司,应当对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杨某的
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然而,由于杨某此前申请仲裁已被驳回,如果将两公司共同列为被申请人,可能构成重复起诉。于是,律师想出了一个巧妙的办法,以某节能公司为被申请人、某焦化公司为第三人,申请仲裁,要求某节能技术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赔偿金9.6万元。
庭审交锋:律师据理力争
在庭审中,律师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代理意见。首先,某节能公司违法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该公司于2023年5月停产,应以杨某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工资为基础计算
平均工资,并以此为标准计算经济赔偿金。
其次,律师指出某焦化公司与某节能公司系关联公司。两公司
股东完全一致,主要管理人员绝大部分一致,注册地址一致,经营范围存在交叉关联。从杨某的工资流水、
个税缴纳明细及社保缴费记录可以看出,同一时间段,杨某在收到某节能公司工资的同时,又收到某焦化公司支付的通勤车报销款;在与某焦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某节能公司曾作为工资发放主体;在与某节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某焦化公司亦在个别月份作为工资发放主体。工资发放主体、个税代缴主体及社保缴纳主体均不完全一致,明显存在财务混同。
两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方面均存在混同,符合关联公司的法律特征。两公司对杨某存在混同用工,且均与杨某订立过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杨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维权成功:终获应得赔偿
最终,仲裁委员会全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决某节能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6万元。杨某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案例启示:劳动者维权的要点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劳动者维权的要点。当遇到劳动纠纷时,不要盲目行动,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流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同时,要注意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如果存在这种情况,要明确各公司的责任,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最重要的是,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维权策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
希望这个案例能给广大劳动者带来一些启示,让大家在面对劳动纠纷时,能够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法律是我们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只要我们合理运用,就一定能在维权之路上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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