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原告熙宜倪怀揣着对投资的期待,与被告庄某某(时任某某诊所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70%持股
股东)达成了口头合作协议。熙宜倪向庄某某支付了39万元,双方约定自2021年8月起共同经营某某恩
公司,熙宜倪占50%股份。熙宜倪分两次将款项转入公司会计账户后,还带着自己的客户资源进驻了公司。一开始,一切似乎都朝着美好的方向发展,公司在2021年10月向熙宜倪支付了10万元分红。然而,好景不长,2022年8月,因为庄某某个人的原因,合作无法继续进行。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庄某某退还全部投资款39万元,合作期间营收款项扣除经营费用后,双方各分得50%,并且分两期支付(2022年11月某日前付50%,2023年2月某日前付清),逾期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金额10%)。经过对账,公司公户剩余利润657175.67元,熙宜倪应得利润328587.8元。但令人失望的是,截至起诉之日,庄某某一分钱都没有支付。
原告熙宜倪委托了专业律师代理此案。律师经过全面分析案情,制定了向两被告共同追偿的诉讼策略,要求庄某某返还投资款39万元、支付营收款328587.8元及违约金71858.8元,同时要求某某恩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庄某某提出了一系列辩解,称公司实际有六名股东、经营亏损、其他股东不同意退股等;某某恩公司则主张自己并非《和解协议》签订方,没有法律依据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被告的种种辩解,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成功固定了《和解协议》的证据效力,让
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这一点非常关键,因为《和解协议》是原告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其次,在原告自认盈余为13万元的情况下,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最后,虽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未获支持,但律师精准把握诉讼策略,使得核心诉求——投资款全额返还得以实现。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熙宜倪并非某某恩公司股东,因为他未签入股协议、未经股东会决议、未进行工商登记,其投入资金的行为系与庄某某个人之间的合作投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庄某某延期付款构成违约。
最终判决如下: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投资款39万元;支付盈余款项6.5万元(法院按原告自认13万元的一半认定);支付违约金4.55万元(法院酌情调整,未按协议约定的千分之三计算);驳回对某某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口头协议风险高,书面文件是关键
在这起案例中,《和解协议》成为了胜诉的“定海神针”。如果没有这份协议,原告将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甚至可能因为“投资即风险共担”的原则而被驳回诉讼请求。所以,在任何投资合作中,都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书面协议就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资入股”不等于“成为股东”
法院认定原告并非公司股东,根本原因在于未履行法定程序,如无股东会决议、无工商变更登记等。在实践中,有大量的“隐名股东”或“口头股东”,他们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主张股东权利。如果想要成为真正的股东,就必须完成
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备案等法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享有股东应有的权利。
连带责任需法定或约定
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获支持,是因为《和解协议》仅有庄某某个人签字,公司未作为合同主体,也没有法律规定公司需为股东个人债务担责。这就提醒投资者,在签约时如果希望公司担责,必须将公司列为
合同当事人或要求公司出具担保函。这样,才能在出现问题时,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资的道路充满了不确定性,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专业律师在处理投资纠纷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能够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所以,当我们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纠纷时,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投资前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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