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0年左右,蒋某某、滕某某夫妻因有购房需求,与吕某甲、吕某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当时尚未安置,吕某甲仅有拆迁安置协议,且因年纪较大,由儿子吕某乙陪同签订协议,二人共同作为卖方。然而,随着宁波市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卖方心生悔意,想要单方面违约,拒绝出售房屋给蒋某某夫妇。这让蒋某某夫妇陷入了困境,他们辛苦签订的购房协议面临着无法履行的风险。
面对这种情况,蒋某某夫妇委托律师代理此案,希望能够取得案涉房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首先,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资料整理,发现案涉房屋仍在建造中,尚未交付。为了避免卖方私自出售房屋,导致后续过户出现障碍,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后,决定对案涉房屋进行保全。但由于房屋无产权信息,法院无法直接保全权证。律师并没有放弃,而是多次与法院以及拆迁办沟通,最终由法院发函拆迁办,禁止办理过户手续,成功完成了保全程序。
案子进入正式开庭程序后,新的问题出现了。由于吕某甲作为拆迁户,尚余部分款项未支付给拆迁办,承办法官认为在款项未结清前,直接判决过户不妥,准备驳回蒋某某夫妇的诉请。但律师对此持有不同意见,他向承办法官详细阐述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律师指出,拆迁安置房属于物权,而结算款属于债权,二者不能等同。拆迁办可以主张相应的债权,但这并不影响房屋的过户。同时,考虑到蒋某某夫妇尚余部分尾款需要在办理完毕过户后支付给卖方,且该金额高于拆迁办的结算款。为了避免与拆迁办产生过多的纠纷,尽快拿到案涉房屋,律师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深入沟通,最终在判决书中明确拆迁办的结算款支付完毕后过户给蒋某某夫妇,成功获得了胜诉判决。
收到胜诉判决后,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律师协助蒋某某夫妇完成了结算款支付手续,并拿到了拆迁办的相应过户手续资料。然而,卖方却不配合过户。律师再次出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取得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蒋某某夫妇向国土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税务部门支付税费等款项,最终在不动产交易中心当天就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签订合同需谨慎
在进行拆迁安置房买卖时,购房者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如卖方违约、房屋产权问题等,要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当发现卖方有违约迹象时,购房者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房屋被转移或出售。这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来实现,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了解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
购房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在遇到纠纷时,要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与律师沟通,配合律师的工作,共同推动案件的进展。
选择专业律师
在处理复杂的房屋买卖纠纷时,选择一位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购房者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
总之,在拆迁安置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要保持警惕,谨慎签订合同,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当遇到纠纷时,要积极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房地产交易中避免风险,实现自己的购房目标。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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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伟律师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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