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鸿某某与禾澎鲜在某某区民政局
协议离婚,并签订了《
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位于某某苑的111.48平米房屋归鸿某某所有;位于某某谷的
公寓及
河北某某城的在建公寓归禾澎鲜所有;存款8万元及卖房款44万元,合计52万元归禾澎鲜所有。
然而,仅仅过了半年,到了2025年3月,鸿某某突然将禾澎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
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52万元共同财产。他给出了三个理由:一是声称自己2017年因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做过手术,术后留有“认知障碍、脑外伤后精神障碍”,签约时无法正确判断;二是指责被告隐瞒共同财产;三是认为协议显失公平,自己作为需要持续康复的病人,仅分得一套房产,而被告拿走了全部现金和两套公寓。
面对鸿某某的起诉,禾澎鲜委托了专业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出核心抗辩思路,展开了一场精彩的法律博弈。
证据时效反击:7年前的病历不能证明签约时的状态
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书是2017年9月的,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是在2024年8月,中间相隔了整整7年。律师敏锐地指出,经过7年的恢复治疗,原告的身体状况已明显改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原告未能提供任何2024年签约前后的精神鉴定或医疗记录,所以这份7年前的病历根本不能证明签约时原告的状态。
行为逻辑反驳:若真有认知障碍,为何半年后才起诉?
律师当庭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逻辑疑点:原告声称2024年8月签约时存在“术后认知障碍”,那么他时隔半年后(2025年2月)才起诉,这半年的认知能力又如何呢?如果当时真的无法理解协议内容,为什么不在
离婚后立即提出异议呢?这个问题让原告的说法显得漏洞百出。
程序防线:离婚冷静期+民政部门
公证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并且经过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还在民政部门进行了备案。律师强调,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原告所谓的“显失公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律并不要求
离婚财产分割必须“均等”,只要双方真实自愿即可。
原告申请调查令,却未能提供任何有利证据
法院曾根据原告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但原告及其代理律师最终未能提供任何证明签约时存在认知障碍或被告隐瞒财产的证据。这进一步削弱了原告的诉求。
经过审理,某某区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提供的2017年诊断证明,无法证明2024年签约时存在认知障碍;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形;而且,如果原告2024年8月确有认知障碍,时隔半年才起诉,其合理性存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鸿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提醒大家,主张一方签约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必须提供同期的医疗鉴定或病历。像本案中,原告拿几年前的旧病历,法院基本不会采纳。所以,在涉及离婚协议纠纷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法律设置离婚冷静期,不仅是为了让双方慎重考虑感情,也让财产分割方案有充分时间被审视。一旦签字,再反悔就需要极强的证据支撑。这就提醒我们,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谨慎,充分考虑清楚。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讲了一个令人同情的“脑伤病人被坑”的故事,但律师没有陷入情感对抗,而是紧紧抓住证据链断裂这一核心,用时间逻辑和举证责任规则,四两拨千斤地赢得了胜诉。这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处理法律纠纷时的专业价值。
离婚协议不是儿戏,也不是一方可以随意反悔的“草稿”。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纠纷,请记住:律师的价值,就是在看似一边倒的“故事”中,找到法律的支点,用证据说话。希望大家能从这个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在处理离婚协议问题时更加谨慎和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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