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上诉方与被上诉方的激烈交锋
这起纠纷发生在
河北省XX
公司(上诉人)与
陕西XX公司(被上诉人)之间。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问题,坚称一审中委托的
司法鉴定意见表明《备忘录》上“赵XX”签名非本人书写,加盖项目部印章与上诉人备案印章不一致,且不能确定落款时间是否当时所签。基于此,上诉人觉得《备忘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能确认,依法不应被采信,而一审判决却置司法鉴定意见及事实于不顾,推定《备忘录》真实有效,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此外,上诉人还指出再审一审判决确认“赵XX对印章、签字均认可”系承办法官单独询问的结果,赵XX作为
证人却未能当庭作证,其证言未经双方质证和询问,显属违反公开审理原则,程序违法。同时,再审一审判决以“未送达”“未经审核”“监理公司无权对工程进行结算”为由,不认可《工程结算表》为双方工程款结算依据,有悖事实和法律。上诉人请求二审查清事实,依法排除被上诉人伪造的证据,还事实以真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被上诉人则认为一审关于“备忘录”的鉴定质证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正确,一审对备忘录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并且,河北XX一审提供的核心证据“结算表”是河北XX单方制作,内容虚假,且“结算表”没有经过前兴公司复核、审计、盖章、签字盖章确认,是一份无效证据,一审
法院未采纳并无不当。
法律剖析:关键证据与法律依据的较量
在这起案件中,《备忘录》和《工程结算表》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从法律角度来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判断其能否被采信的重要标准。上诉人对《备忘录》提出质疑,主要是基于司法鉴定意见,但被上诉人通过合法的鉴定质证程序,证明了一审对备忘录效力认定的正确性。
对于《工程结算表》,由于其是上诉人单方制作,且缺乏被上诉人的复核、审计、盖章等确认环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这样的结算表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在
建设工程领域,结算通常需要双方的共同确认,以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关于证人证言的程序问题,法律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双方的质证和询问。上诉人指出的再审一审中证人未出庭的情况,确实涉及程序合法性问题。但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该程序瑕疵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二审判决:正义最终得以伸张
该案经过一审、再审后,上诉人仍不服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经陕西省高院审理,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胜诉。
这一判决结果表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全面审查证据和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虽然上诉人提出了诸多质疑,但在被上诉人有力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主张面前,法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案件启示: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借鉴
这起案件给企业和个人在处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时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启示。首先,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结算的方式和程序,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其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各种证据,如文件、发票、往来函件等,这些证据在纠纷发生时将起到关键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个人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当面临纠纷时,不要盲目冲动,要冷静分析,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总之,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提醒我们,在商业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这样才能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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