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5日,甲与乙签署了两份《协议》。《协议一》约定甲出借413万元给乙,用于购买位于C市N区的A房屋,乙以按揭方式购买该房屋,甲为乙
贷款提供全程服务,房屋使用权归甲所有,待取得产权后双方对相关权益进行
公证,未经甲书面同意,乙不得擅自将房屋再次抵押或私自买卖,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二》约定甲出借15万元给乙用于购买位于C市N区的B车位,同样规定未经甲书面同意,乙不得擅自将车位再次抵押或私自买卖,车位的卖出、拍卖或
拆迁所得均归甲所有。
2018年5月29日,双方又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甲应在乙完成房屋过户后尽快办理相关事宜,若在2018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成,则应在2018年7月31日前协助乙成功办理50-100万元贷款,在2018年9月30日前使后续贷款到位,此后循环操作;若甲未能在2018年7月31日前为乙完成50-100万元首期贷款,或在2018年内未能为乙完成总量150-200万元贷款,乙有权将房屋过户回甲,由甲方另寻他人过户该房屋,乙方配合甲方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然而,事情并未按照协议顺利发展。乙未按约定偿还贷款,丙银行分行向
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对A房屋进行了拍卖。同时,甲以乙所有的B车位为抵押向丁借款80000元,后未按时还款,丁也向法院提起诉讼,B车位目前正在执行拍卖过程中。甲将乙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乙返还甲2182531.36元,并承担
律师费20000元。
在这个案件中,存在几个关键的争议焦点。首先,原被告双方之间所构成的究竟是何种具体的法律关系,这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定至关重要。其次,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否具备可以解除的条件,若可以解除,原因是
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还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进行的解除。最后,被告乙是否应该按照原告甲的诉求,归还原告甲2182531.36元这一特定的款项金额,并承担原告甲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
被告乙委托了专业律师处理此案。律师经过深入分析,制定了一系列代理策略。
明确法律关系
律师认为乙与甲之间实际上是借名
买房法律关系,甲要求乙归还款项的诉求,从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以及现行的法律依据来看,是没有合理依据的。这需要结合双方关于借名买房的相关约定、实际出资情况以及房屋使用情况等多方面事实进行论证。
确定还款义务人
从两份《协议》中明确的约定内容以及乙和甲在实际行动中的表现来看,案涉房屋的
按揭贷款还款义务人都明确是甲,而非乙。律师仔细审查协议中的还款条款,以及双方的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来加以证明。
认定违约方
律师通过对各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为乙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实际上,违约方是甲。这需要对双方的履约行为进行详细地梳理和对比,以确定哪一方违反了协议约定。
驳回贬值损失诉求
甲要求乙承担贬值损失的诉求同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上的支持。律师从房屋贬值的原因、双方的责任归属以及相关的市场情况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公正的裁决。在《协议一》中,虽然A房屋被依法处置,但按照约定,房屋拍卖所得价款3080515.2元应由甲取得。然而,甲并未足额向乙出借资金,仅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及相
关税费,剩余2400000元房屋价款由乙通过贷款支付,乙还支付了房屋按揭款25329.62元,并在执行过程中向丙银行归还贷款2569598.81元,拍卖房屋时产生的过户税费243507.39元也应扣除。经过核算,甲最终可取得的房屋价款为242079.38元。
对于《协议二》,B车位被用于抵押甲向丁所借的款项,且该车位已处于法院执行处置过程中,处置所得价款将用于归还甲所欠丁的债务,可视为甲已经取得了车位买卖的价款,乙无需再另行归还车位相关款项。
关于甲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法院认为本案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双方
合同纠纷,甲主张乙归还借款并非向乙主张赔偿损失的行为,与《协议》约定中关于律师费支付的条件不符,因此不予支持。对于甲主张的赎回
抵押车位款70000元,甲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该款项与本案所涉及的二份《协议》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甲可通过另行途径主张权利。最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被告乙减免款项1944886.98元。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借名买房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一种无奈之举,但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无论是借名人还是出名人,都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签订详细、明确的协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进行任何涉及重大财产的交易时,都要谨慎行事,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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