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法律领域的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当事人往往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心理压力。此时,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张万顺律师于2014年开始执业,拥有十二年刑事法律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是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及副主任。他专注刑事业务,擅长在案件早期介入,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精准区分罪名,实现有效辩护
在某诈骗案中,被告人因参与“跑分”车队,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张万顺律师精准把握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指出被告人未参与上游诈骗的预谋、指挥或分赃,仅按指示取现并移交,缺乏诈骗罪的共谋与主观故意,其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通俗来讲,就像有人用欺骗的手段让你把钱交给他,这就是诈骗。而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没有参与诈骗的策划等行为,所以不构成此罪。该规则如何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即明确了被告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罪名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的刑期也从建议的三年降至一年八个月,罚金也大幅降低。
把握关键节点,争取取保候审
在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中,嫌疑人被逮捕后,张万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介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他围绕社会危险性已消失或显著降低、认罪悔罪表现明确、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强制措施符合比例原则等方面构建申请理由。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0条规定了继续羁押的社会危险性情形。可以把它想象成一个“危险清单”,如果嫌疑人的情况不符合清单里的内容,就可能不需要继续羁押。在这个案例中,嫌疑人归案后稳定供述,无翻供等行为,不符合继续羁押的情形。该规则如何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最终成功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多维度辩护,阻止检察院批捕
在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中,张万顺律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条件的核心要求,提出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低、认罪悔罪态度明确、家庭情况特殊、具备稳定社会关系和有效监管条件等关键辩护观点,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核心条件,即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可以理解为,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会被逮捕。在这个案例中,嫌疑人不满足社会危险性条件。该规则如何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为律师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提供了法律支撑,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张万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无论是罪名变更、争取取保候审,还是阻止检察院批捕,他都能抓住关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刑事辩护道路上,相信他将继续为当事人保驾护航,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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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顺律师
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商丘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经济犯罪
律师简介
张万顺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与代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商丘市看守所值班律师,取保候审;缓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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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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