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情感与金钱交织的世界里,不少人会陷入困境。曾有两位离异女士,在网恋中遭遇“药厂销售”朱某,被借走32万余元。朱某在与张女士恋爱时借款12万,后与王女士交往又陆续借款二十余万元。恋爱结束后,朱某对还款置之不理。
张女士手中只有银行打款记录,王女士也只有部分借条,且两人与朱某资金往来复杂。张华芳律师介入后,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让张女士做好录音,因为光凭银行打款凭证很难证明是借款,需结合录音佐证。在起诉到法院并申请保全时,朱某所在药厂不协助,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但张律师没有放弃,多方调查,查到朱某结账的医院,配合法院将朱某逮个正着,最终让朱某还款,为当事人挽回了近三十万元损失。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通俗来讲,就好比你借给朋友钱,最好有借条或者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这是借款的东西。在这个案例中,张女士只有银行打款凭证,很难直接证明是借款,所以需要录音等其他证据来佐证,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律师让张女士补充录音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做法。
请客喝酒本是一件乐事,但有时也会引发悲剧。殷某邀请王某到家中吃饭,两人共饮约六两白酒,饭后去浴室途中,王某因醉酒撞至路牙身亡。王的家属想私了让殷某出丧葬费,却遭殷某拒绝。
张华芳律师看到王某年迈的母亲、无助的妻子和年幼的孩子,深感责任重大。他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庭审中,殷某对相关事实供认不讳。最终,法院判决殷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本案中殷某不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但在请客喝酒的情境中,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就好比你邀请朋友到家里做客,你有责任确保朋友的安全。在这个案例中,殷某没有尽到对王某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对殷某责任的划分。
李某在某钢材贸易公司工作时被钢板砸伤,但他在公司上班是个“三无产品”,没有正规的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等。李某自己申报工伤未果,与公司协商也无果。
张华芳律师代理此案后,多次到120急救中心调取出车记录资料,找到当时陪同李某去医院的职工孙某。孙某出具证人证言并附有工资清单及社会保险凭证,张律师凭借这些证据成功申报工伤。公司不服,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但最终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都维持原判。在仲裁和法院调解过程中,张律师始终为李某争取权益,最终圆满结案。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像你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的事情受伤了,那就是工伤。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被钢板砸伤,符合该条规定,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李某被认定为工伤的结果。
张华芳律师十六年如一日,始终秉持“专业、负责、务实”的执业理念。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用心对待,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用专业和坚持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他的执业初心,就是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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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芳律师
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镇江执业16年
擅长:
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律师名:张华芳
执业律所: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1201011127468
执业年限:16年
个人简介:张华芳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拥有十六年法律实务经验,累计为上万名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以及代理了大量民商案件,曾担任镇江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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