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准沟通,把握争议核心
在《管理层变更背景下
劳动合同履行争议案二审判决摘要》中,黄志峰律师受乙
公司委托担任代理人。面对甲主张的管理层变更构成劳动合同主体实质变更以及“打卡但未劳动”行为定性的争议焦点,黄律师与乙公司进行了深入沟通。他详细了解公司经营策略调整和管理层变更的具体情况,以及甲的工作表现。在庭审中,黄律师凭借精准的沟通所获取的信息,提出系统性抗辩。他指出公司管理层变更属正常经营需要,不构成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甲虽有打卡记录但未提供劳动,公司认定
旷工并
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
法院采纳了黄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通俗来讲,就好比在一个班级里,如果学生严重违反了班级的规章制度,老师就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甚至开除。在本案中,甲虽有打卡记录却未实际提供劳动,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乙公司依据此条法律规定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为乙公司的抗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巧用法规,破解程序瑕疵
在《用人单位降薪程序违法致被迫解除案
仲裁裁决》中,劳动者甲委托黄志峰律师担任仲裁代理人。乙公司以公司经营亏损、激发员工积极性为由调整甲的工资结构,甲拒绝签署补充协议后未再出勤,随后以乙公司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未依法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
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黄律师在与甲的沟通中,全面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针对乙公司主张的民主程序合法性,黄律师精准检索并援引《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指出乙公司2024年2月2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未达法定民主程序,表决通过的《
绩效考核制度》无效。同时,黄律师协助甲整理并提交相关证据,完整呈现乙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及未合理提供劳动条件的事实链条。仲裁庭采纳了黄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乙公司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工资差额。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这就好比在一场投票选举中,只有获得超过一半选民的支持,某个提案才能通过。在本案中,乙公司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票未达全体职工代表的半数,违反了此条规定,导致绩效考核制度无效。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甲关于乙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无效的抗辩,为甲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三、证据组织,实现代理目标
在《销售人员伪造印章严重违纪解除案仲裁裁决》中,黄志峰律师接受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甲主张
加班费、销售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赔偿金等多项请求。黄律师与被申请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在庭审中,他针对甲的各项请求进行了有力抗辩。对于加班费,黄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强调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指出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班主张,且销售奖金已包含对额外工作时间的补偿性质;对于销售奖金,黄律师清晰区分项目归属主体,指出甲不符合领取条件;对于伪造印章行为,黄律师系统提交关键证据,证明甲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及《就业规则》,解除程序合法;对于损失及通讯费,黄律师坚持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指出甲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仲裁庭驳回了甲的全部仲裁请求。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就好比在一场比赛中,谁主张谁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在本案中,甲主张加班费,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被申请人关于加班费的抗辩,为被申请人的胜诉提供了法律支持。
黄志峰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通过与当事人的高效沟通,深入了解案件情况,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巧用
法律法规,合理组织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纠纷时,都可以像这些案例中的当事人一样,选择专业的律师,通过高效沟通,解决问题,赢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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