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高龄伤者因事故造成颈部脊髓损伤,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但鉴定意见显示伤者自身旧疾是伤残的主要成因,事故参与度仅30%。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只愿承担13万元左右的赔偿。况静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针对性地收集关键证据,调取伤者事发前的就诊记录、体检报告、出游活动照片等,证明伤者事故前行动自由,旧疾未影响正常生活。接着,她结合证据进行法律适用论证,明确受害人原有疾病不属于法定过错,事故是导致伤残的直接诱因,旧疾不能作为减责理由。最后,完善伤者治疗、护理、财产损失相关证据链,反驳保险公司的各项抗辩。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方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伤者424891.91元。
2024年4月,一起机动车与两轮电动车的碰撞事故中,电动车驾驶员不幸死亡。因现场无完整监控,交警未划分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以零散行车记录仪片段推测电动车方闯红灯,主张仅承担同等及以下责任,还要求认定电动车为超标机动车以降低赔偿比例。况静律师为死者家属代理此案,她向法院申请调取交警队卷宗中的原始材料,梳理后发现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从事实层面推翻了保险公司的“过错推定”。在法律适用上,她提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时,应由机动车方承担非机动车方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同时,针对保险公司的“电动车属性鉴定”要求进行反驳,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终,法院判决机动车方承担10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家属1445226.08元。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以“意外医疗费应由侵权人承担”“康复治疗免责”等理由拒赔。况静律师在庭审中明确健康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举证扣除医保或第三方理赔费用的依据,否定了保险公司的不合理主张。对于免责条款,她抓住保险公司未提供投保人手写签名的投保声明,证明其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同时,梳理就诊记录等证据,证明治疗的必要性。最终,两审法院均支持代理方主张,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135443.71元。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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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静律师
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部主任律师执业地:苏州执业11年
律师简介
况静律师,联系方式:13584819643. 现就职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法学专业,有10年律师执业经验,在做律师之前有多年保险公司诉讼法务工作经验;尤其擅长各类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和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处理;执业过程中,已经处理过上千件各类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几百件保险合同及上百件工伤赔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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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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