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精准辩护,罪名变更轻判显实力
在一起涉及“跑分”车队的案件中,被告人因参与帮助上线取走被害人被骗资金20万元,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张万顺律师接手此案后,深知罪名定性的重要性,这是辩护的“第一战场”。他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精准区分“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区别,即是否与上游诈骗分子存在事先共谋、长期合作、直接联系。
在本案中,张律师成功论证被告人仅作为“跑分”车队成员,按指示取现并移交,缺乏诈骗罪的共同故意。同时,他还突出被告人行为的辅助性、被动性、非主导性,主张其为从犯。在认罪认罚环节,被告人当庭表示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罪认罚,但坚持否认诈骗罪,既保留了罪名降格的空间,又获得了从宽处理的制度红利。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万顺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变更罪名,认定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被告人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较公诉机关建议的三年有期徒刑大幅减轻。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张律师在罪名定性、从犯认定以及认罪认罚策略把握等方面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审前发力,羁押审查取保展担当
在另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中,嫌疑人因多次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物品,涉案金额30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万顺律师及时介入,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张律师准确把握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这一关键窗口期,围绕社会危险性已消失或显著降低、认罪悔罪表现明确、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强制措施符合比例原则等四个层次构建申请理由。他指出嫌疑人归案后始终稳定供述,无翻供、串供、毁灭证据行为,且涉案行为属于被动收购,无暴力、惯犯等情节;家属在批捕后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书;案件的涉案金额、交易次数、交易方式均有电子账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证实,证据链条已固定;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涉案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末端环节,涉案金额虽大但个人获利有限,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其妨碍诉讼。
在实务操作中,张律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7日内阅卷完毕,尽快提交申请,准备了附谅解书、赔偿凭证、家属联系方式、保证人信息、取保方案等材料,提交正式《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附证据材料目录,并主动联系承办检察官,简要说明理由,争取当面沟通,审查期间保持沟通,必要时补充材料或提交补充说明。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嫌疑人被释放。这一案例体现了张律师在审前阶段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精准把握和有效运用,为当事人及时恢复自由提供了有力保障。
审查逮捕,精准发力不予批捕赢转机
在审查逮捕阶段,时间紧迫,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应变能力是极大的考验。在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中,嫌疑人的家属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第一时间委托张万顺律师担任辩护人。
张律师迅速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后,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条件的核心要求,提出关键辩护观点。他强调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退伍军人身份反映其一贯表现良好,所涉罪名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有限,采取非羁押措施足以防止其逃避侦查或妨害诉讼;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伍万元,展现出积极配合司法、主动修复社会关系的诚意,人身危险性进一步降低;嫌疑人父亲患有严重疾病,母亲于不久前不幸意外溺亡,妹妹尚在读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嫌疑人系家庭重要支柱,对其羁押将使其家庭陷入困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嫌疑人有固定工作单位,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配合司法机关监管,具备取保候审的现实基础。
张律师还随意见书附上家庭户口本、母亲死亡证明、退伍证、劳动合同、荣誉证书、妹妹在读证明、家属转账凭证、退缴凭证等5类关键证据,用材料支撑观点。最终,检察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张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精准发力和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宝贵的自由和后续诉讼的良好基础。
张万顺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众多令人瞩目的成果。他不仅专注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受聘担任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并任商丘市看守所值班律师,深度参与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如果您在刑事法律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前往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联合大厦14楼14室,与张万顺律师沟通交流,他将竭诚为您服务。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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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顺律师
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商丘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经济犯罪
律师简介
张万顺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与代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商丘市看守所值班律师,取保候审;缓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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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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