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颖秋律师是
北京市中咨
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她拥有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知识,始终以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在众多案件中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十年来,她一直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在当下社会,
夫妻财产约定越来越常见,然而其在
离婚诉讼中的效力却常常引发争议。马颖秋律师曾处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赵某和文某本是小学同学,偶然的网络相逢让他们坠入爱河并步入婚姻殿堂。起初,他们的生活富足美满,
贷款买房后也顺利还清
贷款,文某还怀孕生子。但婚后长期
分居以及性格差异,让他们的感情出现危机。
在文某怀孕期间,赵某为表心意,主动写下夫妻财产约定,将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约定给文某一人所有。可后来两人关系并未改善,文某生下女儿未满月时,双方再次争吵,文某
起诉离婚。在赵某表示改正后,文某同意修改夫妻财产约定,让赵某拥有房屋25%的产权。然而半年后,文某觉得赵某仍未悔改,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约定分配财产。
庭审中,赵某称该约定不公平,要求对半分割。马颖秋律师在分析案件时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由于双方均同意离婚,感情破裂并非争议焦点,而夫妻财产约定才是核心问题。我国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归属。所以,赵某和文某的夫妻财产约定是有效的,最终
法院也采信了这一约定,判定文某支付给赵某房屋折价款。
在这个案件中,马颖秋律师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深知,在处理婚姻财产纠纷时,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更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和有效的辩护。
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也是婚姻纠纷中的常见难题。张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
结婚,张先生卖掉自己位于西城的婚前住房,用所得房款在顺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按照李女士的喜好进行装修,还将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然而,婚后李女士觉得张先生不适合自己,起诉离婚,双方对该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
马颖秋律师依据我国《
民法典》婚姻篇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定情况外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一方以
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或取得的收益也属于共同财产。在本案中,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房屋是张先生用婚前财产购买,且张先生明确表示不是赠与给李女士个人所有。所以,张先生应当补偿给李女士一定的补偿,但份额不应是一半,而是作为出资方的张先生占绝大部分份额。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张先生同意补偿给李女士房屋补偿款5万元。
这起案件体现了马颖秋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她能够从复杂的案件中理清法律关系,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在
离婚财产分割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颖秋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及社会工作经验。早年她在政府司法部门工作多年,这为她的律师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年来,她将法律理论与律师业务完美结合,在刑事、民商事、公司业务等方面均有深入研究与实践。
她承办过大量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建设工程合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商标专利策划与侵权赔偿、公司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她擅长根据案情将各个部门法规定融会贯通,将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结合,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她还曾连续三年在《劳动午报》开设有“马律师说法”专栏,专业解读评析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合同等案件。她的典型案例也为新华社、劳动午报等媒体报道,这不仅体现了她的专业能力,也展现了她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传播所做出的贡献。
在社会职务方面,马颖秋律师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民商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这些职务不仅是对她专业能力的认可,也让她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行业规则的制定和业务指导中,为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十年的执业生涯,马颖秋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律师的专业与担当。她在一个个案件中,凭借着自己的智慧和勇气,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在未来的道路上,相信她将继续在法律的道路上砥砺前行,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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