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突发:家庭
财产分割起纷争
某户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因当地项目建设被依法征收,该户有七名应安置人员,均享有人均30平方米
安置房指标及对应补偿款、补助、奖励等权益。2018年10月,相关人员作为户主代表与征收部门签订了《
房屋拆迁统建还房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款等费用也已由户内相关人员领取。
然而,平静的生活却被打破。原告以对案涉房屋贡献较大、生产用房系其与已故丈夫修建为由,将户内其余六名家庭成员诉至
法院,要求单独使用一个安置房指标,并分割各项补偿、补助、奖励款项及利息,诉求巨额财产分割。这起案件涉及家庭成员身份关系、
征地拆迁政策、共有物权规则、诉讼时效等多重法律问题,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极高。
临危受命:律师团队迅速出击
面对原告的巨额财产分割诉求,一旦败诉,六名被告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于是,他们共同委托了陈绍敏律师等专业律师团队代理应诉。
陈绍敏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快速启动全流程精准办案工作。她深知,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全面梳理案情,固定关键证据。她仔细核对
拆迁安置协议、补偿款发放凭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共
同居住生活情况等全部证据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逐一梳理事实,精准锁定案件关键事实与争议焦点。
抽丝剥茧:精准定性明确财产属性
在深入了解案情后,陈绍敏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对案涉财产进行了精准的法律定性。她明确指出,案涉土地为家庭承包地,安置房指标、补偿款、集体资产分配款等均基于户内全体成员身份取得,与家庭身份关系紧密绑定,依法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并非原告主张的可随意单独分割的财产。
为了进一步夯实胜诉基础,陈绍敏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搭建了实体与程序双重抗辩体系。
在实体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需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
大理由方可分割。原告长期与家人共同生活,家庭共有关系存续,无法定分割事由,且未举证证明财产为按份共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时效层面,案涉
拆迁及补偿发放发生于2018-2019年,原告作为家庭成员,当时即应知悉权益状态,其2025年才提起诉讼,已远超三年诉讼时效,且无时效中止、中断事由,依法丧失胜诉权。
此外,陈绍敏律师还紧扣政策与合同,明确案涉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征收协议明确约定被征收人不得调整安置方式,原告要求单独使用安置房指标的诉求,既无合同依据,也违背征地安置政策,依法不应支持。
庭审交锋:专业抗辩赢得认可
庭审是检验律师专业能力的重要战场。在庭审中,陈绍敏律师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严谨适用法律条文,重点突出共有关系未丧失、诉请超时效、安置政策强制性三大核心抗辩观点,逻辑严密、依据充分。她用专业的语言和清晰的思路,全面有力地回应了原告诉求,获得了法庭的高度认可。
圆满胜诉:守护当事人核心利益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完全采纳了陈绍敏律师等代理人的全部抗辩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认定案涉安置房指标、补偿款等财产为家庭共同共有,原告不满足法定分割条件;认定原告诉请已过三年诉讼时效,时效抗辩依法成立;驳回原告要求单独使用安置房指标及分割补偿款、补助、奖励等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这起案件最终实现了全面胜诉,陈绍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能力,成功维护了六名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家庭财产被不当分割,守护了当事人的核心利益。
经验之谈:为类似案件提供指引
陈绍敏律师结合本案司法裁判结果与
宜宾本地司法实践,就征地拆迁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提出了权威、新颖的实务观点。
首先,拆迁安置权益统一定性。农村征地拆迁中,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安置房指标、补偿款、补助奖励、集体资产分配款等权益,原则上均认定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以家庭成员身份关系为基础,并非单纯按出资、贡献大小划分。
其次,共同共有分割严守法定条件。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有严格法定限制,仅在分家析产、
离婚、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方可主张分割;仅以“贡献较大”为由要求单独占有、多分财产,无充分证据支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再者,诉讼时效是维权关键防线。
拆迁补偿款领取并分配完毕后,家庭成员起诉分割相关给付性权益,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补偿发放、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超期且无中止、中断事由的,将直接丧失胜诉权。
最后,安置政策不可随意突破。统建还房、集中安置等征地安置方式,通常明确以户为单位实施,指标不得随意拆分、不得单独选房、不得擅自变更安置方式,家庭成员内部争议不能对抗征收安置协议约定与地方征地政策。
陈绍敏律师深耕民商事诉讼、征地拆迁、婚姻家庭与共有财产纠纷多年,精通本地征地拆迁政策与司法裁判规则,擅长处理复杂家事与拆迁财产争议。她以精准的法律分析、严密的庭审抗辩、务实的解决方案为核心优势,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将继续为当事人守护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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