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发生在2018年,一位满怀爱意与责任感的原告为其配偶向保险
公司投保了终身重疾险(保额30万元)及附加长期
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投保人按期足额缴纳保费多年,这一份保险合约就如同一份安心的承诺,为家庭的未来提供了一份保障。
然而,命运的齿轮在2024年8月悄然转动。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参与浮潜活动时,意外溺亡。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整个家庭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作为指定受益人的原告在承受丧亲之痛的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希望这份保险能在艰难时刻给予一些经济上的支持。可没想到的是,本应顺利的理赔之路,却因保险公司的拒赔变得崎岖坎坷。保险公司仅赔付了重疾险项下30万元身故保险金,而对于附加意外险项下的10万元保险金,却以“浮潜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高风险潜水运动”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原告委托了况静律师提起诉讼。
这起案件属于人身保险
合同纠纷中典型的格式条款解释争议案件,核心难点集中在三个层面。首先是术语定义认知冲突。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明确将“潜水”列为高风险运动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坚称浮潜使用呼吸管在水下活动,属于条款定义的“使用呼吸器材的水下运动”,符合免责范围。但在普通大众的通常认知中,浮潜是一种大众化的休闲运动,与需要专业资质的水肺潜水有着本质区别。这就导致保险条款中“潜水”的定义存在两种合理解释空间,据司法统计,近3年涉浮潜的意外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的案件占比达68%,类案裁判结果存在一定差异,这让案件的走向充满了不确定性。
其次是提示说明义务抗辩难度大。保险公司为了证明自己尽到了法定提示说明义务,提交了投保时的《个人客户权益确认书》、电话回访录音等证据。这些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保险人已履行义务的初步证据,这无疑给况静律师的抗辩增加了巨大的难度。
另外,保险公司还提出了受益权主体资格争议。他们抗辩称,被保险人的父母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未明确同意案涉意外险保险金归原告单独所有,原告并非适格诉讼主体,意图从程序上驳回原告诉求。这就像在况静律师面前又竖起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面对如此复杂棘手的案件,况静律师展现出了她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她精准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点,构建了完整的抗辩与主张体系。
在格式条款解释抗辩方面,况静律师结合《
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规则”,据理力争。她主张案涉保险合同对“潜水”的定义未明确排除浮潜,按照通常理解,浮潜属于大众休闲运动,不属于免责条款中约定的“高风险职业运动”范畴。保险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核心观点成为了
法院判决的关键依据。此外,她还通过举证同类案件裁判规则,证实浮潜活动的风险等级与条款约定的高风险潜水运动存在显著差异,案涉事故属于意外险承保的意外伤害范围,不构成免责情形。
在提示说明义务实质性质疑环节,况静律师敏锐地指出,保险公司提交的《个人客户权益确认书》属于格式化通用声明,仅能证明投保人知晓存在免责条款,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已就“潜水的具体定义、浮潜是否属于免责范围”等核心内容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这就说明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履行存在瑕疵。
对于受益权主体资格争议这个程序上的难题,况静律师也有巧妙的应对之策。她提交了被保险人父母签署的《受益人约定书》及
公证文件,证实两位
法定继承人已明确同意案涉保险金由原告100%享有,从而让原告成为本案适格主体,彻底打消了法院对主体资格的顾虑,排除了程序障碍。
为了进一步强化主张的合理性,推动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况静律师还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明确对于概括性免责条款的解释应当从严把握,保险公司对免责范围的扩张解释不应被支持。
经过况静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全面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由保险公司负担。这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100%获得支持,在这场与保险公司的较量中取得了胜利。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况静律师在面对复杂的保险合同纠纷时,凭借扎实的
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辩论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当遭遇保险理赔纠纷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况静律师也通过众多类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醒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明确的内容及时要求保险公司解释清楚。而一旦发生纠纷,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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