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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争房失败:“借名买房”纠纷背后的法律启示

2026.06.04 房产纠纷 83人浏览举报
解析
故事开始于1996年,被告李亮入职石家庄某食品公司。1998年,公司发布集资建房公告,李亮购买了石家庄桥西区的一套房屋,也就是案涉房产。房屋的出资款由李亮的父亲李某某承担。1999年,房子交付后,李亮和家人一直居住至今。2006年3月30日,案涉房产登记在了李亮名下,后来又变更登记在李亮及其妻子名下,产权一栏记载为经济适用房。 原本平静的家庭生活在2012年有了变化。当年12月1日,李亮的父亲李某某、继母李某果与李亮及其弟、妹妹三人签署了《第一次家庭分单》,约定案涉房产由李亮分得,但所有权归李某某,李亮只有使用权。2022年左右,因为赡养问题,原告与李亮产生了纠纷,原告以李亮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收回房产。到了2024年6月,继母和父亲将李亮及妻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二原告所有,或者要求被告折价补偿。 这场官司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是否构成借名买房。原告认为,他们与被告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案涉房产由原告出资;二是案涉房产的相关原件由原告持有;三是《第一次家庭分单》中明确约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然而,被告李亮在刘新勇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了有力抗辩。首先,李亮与二原告并没有“借名买房”的合意,这套房子是李亮单位的集资房,也是为结婚购置的婚房。其次,该房产是单位集资房,只有本单位职工才有购买资格,二原告根本不具备购买条件。再者,案涉房产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政策保障的是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利,李亮符合购买条件,而二原告不符合。最后,被告指出,本案实际是因赡养纠纷而起,继母故意制造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假象,目的就是争夺案涉房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严谨的判断。根据法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被告李亮是石家庄某公司的员工,案涉房产是李亮单位的集资房,并且诉争房屋所有权依法登记在李亮名下,所以李亮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虽然原告主张与李亮之间存在房屋代持关系,但他们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有代持合意,被告又对此予以否认,所以法院对原告提出的双方代持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诉争房屋是李亮的职工福利分房,原告陈述为购买该房屋进行了出资,还提交了家庭分单,上面载明李亮对案涉房屋具有使用权。但房屋的实际出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对所有权的认定。从2006年3月31日诉争房屋登记至本次诉讼前,二原告都未对此提出异议,所以签订的《第一次家庭分单》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法院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将案涉房产配合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等主张,也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这场继母抢房大战以继母败诉而告终。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刘新勇律师在办案后总结道,借名买房实际是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主张借名买房时,审查要点首先是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其次,借名买房需要审查合意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如果借名买房存在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借名买房是不成立的。而且,当事人私下协议对房屋产权的约定不能推翻不动产登记机关对房屋产权的登记,不能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对房屋的出资,也不必然意味着享有产权。 在房产纠纷日益复杂的今天,这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它提醒我们,在处理房产问题时,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专业律师在解决复杂法律问题时的重要作用。刘新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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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刘新勇律师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石家庄执业10年
综评5.0 帮助9471人获好评数23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犯罪

律师简介 刘新勇,男,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研究生,国家三级律师,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余年,河北电视台《民生关注》、《今日资讯》,石家庄电视台《小吴帮忙》等栏目点评律师,《金牌律师》栏目律师团成员,刘新勇律师拥有丰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具有极强逻辑分析能力及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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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刘新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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