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员工突遭
调岗辞退困境
故事的主角是原告步邬寅,他自2000年3月起就入职了某某生物制药有限
公司(原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在该集团体系内兢兢业业地工作了长达22年。2021年3月,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步邬寅被调岗至被告某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月基本工资10000元,还有销售提成。
然而,平静的工作生活在2021年10月被打破。被告公司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在没有与步邬寅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就将他的岗位从销售总监调整为“清欠总监”。步邬寅对这个调岗决定提出了异议,他认为清欠工作和销售总监的性质差异巨大,这很有可能是公司恶意逼迫他离职。此后,被告从2021年11月起停发了他的工资,并于2022年5月以“
旷工”为由向步邬寅发出了《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面对这样的遭遇,步邬寅感到十分无助和愤怒。他委托了
山西龙翰
律师事务所的牛国星律师代理此案,并提出了五项诉讼请求,包括违法辞退
赔偿金44万元、
拖欠工资7万元、未签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差额4万元、销售提成17.6万元,合计超过72万元。
牛律师多管齐下破难题
牛国星律师接案后,迅速投入工作,围绕几个关键问题展开了攻坚。
锁定
工龄合并计算突破口
被告主张安某某公司与医贸公司是独立法人,步邬寅的工龄不应该合并计算。牛国星律师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最高人民
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强调步邬寅是“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关联企业工作的,他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这一主张在后续的诉讼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厘清“违法辞退”与“旷工”争议
被告称步邬寅从2021年10月起就未提供劳动,构成了旷工。牛国星律师指出,调岗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步邬寅对调岗有异议并一直在持续沟通,这并不属于无故旷工。而且,被告在争议期间仍然为步邬寅缴纳
社保,这说明
劳动关系是存续的。
组织证据支撑诉求
牛国星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工资流水、社保记录、销售政策文件、解除通知书等关键证据,还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劳动合同等材料。这些证据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某某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存在“违法辞退”、工龄是否合并、调岗是否合理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牛国星律师凭借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步邬寅据理力争。
法院判决终获合理补偿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经济补偿金22万元(认定工龄21年9个月,按22个月计算,月均工资10000元);被告支付2021年11月至12月工资3008元(按待岗生活费标准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违法辞退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销售提成)。
法院认定,被告因业务结构调整调整岗位,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情形,不属于违法辞退,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在争议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所以不支持全额工资及双倍工资;销售提成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律师策略与劳动者启示
牛国星律师在接受本案委托后,精准把握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关键点。
突破工龄合并计算难点
这是本案最大的亮点。被告以“独立法人”为由抗辩,牛国星律师则抓住“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这一法定情形,援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使步邬寅22年的工龄得以完整计算,直接奠定了22万元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果没有突破这一点,步邬寅可能只能获得不到2万元的补偿。
合理运用诉讼策略
在“违法辞退”与“合法解除”的定性上,法院虽未支持双倍赔偿金,但牛国星律师通过主张违法辞退,成功将举证责任引导至被告方,最终迫使法院至少认定被告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劳动者分不清“违法辞退赔偿金(2N)”与“经济补偿金(N)”的区别,而牛国星律师根据案情选择了最优诉讼策略。
凸显证据重要性
本案也反映出证据的重要性。提成17.6万元、双倍工资等诉求因缺乏签字盖章的书面证据未被支持,这提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保存公司发布的政策文件、工资条、绩效考核结果等书面材料。
这个案例给广大劳动者敲响了警钟,遇到调岗、降薪、辞退等情况时,务必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牛国星律师在被告以“旷工”为由辞退的不利局面下,成功为步邬寅争取到22万余元补偿,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中的关键作用。律师不仅能帮你“打官司”,更能帮你“找准打官司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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