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设工程纠纷:程序性攻防的智慧较量
在建设工程重复起诉案中,肖仁杰律师作为甲方律师,展现了程序性辩护的专业素养与精细化作业能力。甲方与乙方就“XXX
商住楼”项目进行工程款诉讼,前案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甲方另行起诉要求乙方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乙方抗辩构成重复起诉。
肖仁杰律师精准援引程序法依据,主张本案存在“裁判生效后新发生的事实”。前案判决生效后,甲方通过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才确知乙方声称“代扣代缴”的税款并未实际缴纳,且甲方为避免
行政处罚自行补缴税款,这属于裁判生效后新发生的事实。同时,律师细致区分两案法律关系的本质差异,前案是基于《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本案是基于乙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导致甲方产生额外税款损失的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此外,律师论证诉讼请求并未否定前案既判力,援引最高人民
法院指导案例强化说服力,并在前案代理过程中保留就少诉部分另案起诉的权利。虽然最终二审维持驳回起诉裁定,但肖仁杰律师的程序性辩护策略为当事人开辟救济路径的努力值得肯定。这一案件也表明,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款结算的既判力具有较强的扩张性,当事人通过程序法上的“新的事实”主张另行起诉的空间受到严格限制,律师需要更加精准地把握程序性攻防策略。
二、
股东出资纠纷:举证责任与请求权基础的精准把控
股东出资转不当得利主张案中,肖仁杰律师作为乙方律师,采取“双线防御”策略成功瓦解对方诉讼基础。甲方与乙方及第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
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作为实缴出资,但工商登记显示股东实缴出资均为0元。公司因
买卖合同纠纷被
强制执行,甲方个人账户被冻结,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乙方返还。
肖仁杰律师从事实层面切断占有关系,提交银行卡转账明细证明乙方并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款项;从法律关系层面否认无因性,指出甲方转款具有明确的合同基础,属于“有因给付”;在举证责任上,质疑委托代缴事实,要求甲方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程序性上主张本案不存在不当得利起诉的前提。
法院最终驳回甲方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件警示我们,在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前提下,直接主张不当得利存在较高的被驳回风险,律师需在案由选择上精准匹配事实构成,准确把握举证责任和请求权基础。
三、
刑事辩护:主观故意与证据链条的深度剖析
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存疑不起诉案中,肖仁杰律师为有前科记录的甲方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甲方涉嫌将对公账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账户收到诈骗资金,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肖仁杰律师的辩护策略聚焦于否定甲方的主观犯罪故意。他指出不能仅凭提供账户的客观行为和前科记录推定甲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甲方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主观故意。在程序性辩护方面,律师敏锐抓住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推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为当事人争取时间,也为检察院最终认定“证据不足”创造了程序条件。
针对涉案资金流向,律师论证缺乏证据证明甲方对资金来源性质的明知,不能仅凭账户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就倒推提供者的主观故意。最终,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肖仁杰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程序性辩护权利的充分运用,以及对帮信罪主观要件的法律解释,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化处理。
肖仁杰律师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始终坚持从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办案策略把控细节。无论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程序性攻防,还是股东出资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与请求权基础选择,亦或是刑事辩护中的主观故意与证据链条分析,他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的成功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让我们看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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