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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二审:律师精准抗辩助力企业化解群体争议

2026.04.29 婚姻家庭 1人浏览举报
解析
2019年,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因经营策略调整,管理层发生了变更。这一变动在公司内部引起了不小的波澜。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群体(以下简称“甲”)认为,乙公司在未与他们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了工作安排及工作对象,导致劳动合同主体发生了事实变更。于是,从2019年6月24日起,甲采取了“只打卡、不提供劳动”的方式来表示异议。 而乙公司则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觉得甲虽然有考勤记录,但却拒绝履行劳动义务,这种行为构成了旷工。基于此,乙公司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关系。甲对乙公司的解除决定不服,一纸诉状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甲不甘心失败,提起了上诉,希望二审能够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诉请。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管理层变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主体的实质变更。甲认为,乙公司安排同集团旗下其他公司人员对他们进行管理,这使得劳动合同主体发生了事实变更。而乙公司则辩称,公司管理层变更属于正常的经营需要,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甲仍然在原岗位工作,劳动合同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打卡但未劳动”的行为定性。甲主张,每日打卡就应视为出勤,不属于旷工。而乙公司则坚持认为,甲虽然有打卡记录,但每日并未提供正常劳动,应当视为旷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这两个核心争议就像两座大山,横亘在案件的解决之路上。 在这场激烈的法律博弈中,乙公司委托了上海黄志峰律师担任二审及一审程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师在庭审中迅速制定应对策略,针对甲方的上诉请求提出了系统性的抗辩。 黄律师首先论证了公司管理层变更属于正常经营需要,并不构成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他用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向法庭阐述了企业在市场环境中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进行管理层调整是合理且必要的,这种调整并没有改变劳动合同的本质。 接着,黄律师指出甲虽然有打卡记录,但客观上并未提供劳动,未履行合同义务。他详细分析了甲的行为,说明打卡只是一种形式,而提供劳动才是履行劳动合同的核心。因此,公司认定甲为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庭审过程中,甲方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证人王XX的书面证言。黄律师敏锐地察觉到这份证言存在问题,他提出了有力的质证意见。他指出,该证人已于2019年2月28日离职,根本无法证明2019年6月24日之后的工作情况,而且证言的形式及内容均存在瑕疵。黄律师的这一质证意见成功促使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为乙公司赢得了关键的一分。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法院认为,公司管理层变更并不影响甲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的劳动合同并未发生实质变化。针对甲“打卡但未劳动”的行为,法院采纳了乙方代理人黄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甲每日虽有打卡考勤,却未实际提供劳动,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因此,乙公司将该行为视为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起案件的成功解决,不仅展现了黄志峰律师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也为我们在处理劳动纠纷时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对于企业来说,在进行管理层变更等重大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员工的权益,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避免采取过激的行为。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持。 总之,劳动纠纷的处理需要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共同努力,也需要专业律师的介入和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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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峰律师团队
黄志峰律师团队
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地:上海
综评5.0 帮助2993人获好评数133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擅长: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

亮点:

获得“上海市优秀仲裁员”等1项荣誉。

律师简介 黄志峰,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6年7月起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先后担任某直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庭长、某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助理。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数十年以来,获得了公务员立功奖励、上海市优秀仲裁员等重大殊荣,处置大小案件共计5000余...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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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峰律师团队

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

黄志峰团队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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