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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纠纷:施工方凭律师策略二审胜诉,权益终获保障

2026.06.17 刑事辩护 6人浏览举报
解析
案情回顾:开发商拖延结算,施工方维权之路
某施工单位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小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明确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施工单位不负所托,按期完成工程,且顺利通过验收并移交使用。随后,施工单位按照约定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满心期待能顺利拿到工程款。然而,开发商却开始了漫长的拖延,迟迟不进行审计。最终,开发商单方出具了一份结算函,大幅核减工程款,拒绝足额支付剩余款项。
施工单位自然不会坐视自己的权益受损,果断起诉,主张剩余工程款、质保金及相关利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工程总价款,并判决开发商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质保金。本以为事情就此解决,没想到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以“未签署结算定案表、应按其单方审核金额付款”为由提起上诉,试图免除约20万元的工程款给付义务。
律师出招:多管齐下,为施工方争取合法权益
面对开发商的上诉,代理律师制定了一系列严谨的代理思路,为施工方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固定总价优先适用
代理律师指出,案涉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方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也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内的价款应直接认定,发包方不得随意扣减。这就像一场有规则的游戏,双方都应遵守事先的约定,不能随意更改规则。
否定单方核减依据
开发商主张的未施工、甲供材超供、洽商核减等情况,都没有有效的签证、验收记录等证据支撑,这与竣工报告、移交单、结算资料确认单等文件相悖。这些书面文件是施工过程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工程量和价款的重要依据。就好比我们判断一个人是否完成了任务,要看他的工作成果和相关记录,而不是凭空猜测。
指出开发商违约
开发商收到结算资料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审计,拖延结算近三年。事后单方出具核减函,这种行为是不具有结算效力的。这就如同我们约定好一个时间完成某项任务,一方却故意拖延,最后还擅自改变结果,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
聚焦上诉核心抗辩
针对开发商的上诉理由,代理律师明确指出,其单方审核金额未经双方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价款是合法有据的,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公正判决。
严守二审审理范围
对于一审未上诉的保理利息问题,代理律师明确指出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避免了争议的扩大。这体现了律师对法律程序的精准把握,就像在一场战斗中,明确作战范围,避免不必要的消耗。
案件结果:二审胜诉,施工方权益得到保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开发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施工方全额获得了一审确认的工程款及质保金,案件终审胜诉。这一结果不仅为施工方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律师点评:从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
尊重合同约定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施工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且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不得以单方审核为由随意核减价款。合同是双方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就像两个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都要按照协议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
及时审计,避免违约
发包方收到结算资料后,应按约及时完成审计。长期拖延审计并事后单方核减的行为,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这提醒发包方要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重视书面证据
建设工程纠纷中,竣工验收报告、移交单、结算资料确认单等书面文件是认定工程量与价款的关键证据。施工方应妥善留存并规范提交这些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书面文件就像一把钥匙,能够打开胜诉的大门。
精准把握诉讼权利
二审仅围绕上诉请求审理,未上诉事项法院不予处理。当事人需精准把握一审诉讼请求与上诉权利的行使,避免因疏忽而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谨慎、准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盲目行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施工方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如果你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类似的纠纷,不妨借鉴这个案例的经验,为自己的权益而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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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呈明律师
董呈明律师
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大连执业14年
综评5.0 帮助3782人获好评数8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律师名:董呈明 执业律所: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1210844041 执业年限:15年 个人简介:董呈明律师,东北财经大学毕业,现任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十五年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等领域,具备扎实专业功底与丰富实战经验。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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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呈明

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

董呈明律师,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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