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开发商拖延结算,施工方维权之路
某施工单位与一家房地产
公司签订了小市政工程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明确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施工单位不负所托,按期完成工程,且顺利通过验收并移交使用。随后,施工单位按照约定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满心期待能顺利拿到工程款。然而,开发商却开始了漫长的拖延,迟迟不进行审计。最终,开发商单方出具了一份结算函,大幅核减工程款,拒绝足额支付剩余款项。
施工单位自然不会坐视自己的权益受损,果断起诉,主张剩余工程款、质保金及相关利息。一审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工程总价款,并判决开发商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质保金。本以为事情就此解决,没想到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以“未签署结算定案表、应按其单方审核金额付款”为由提起上诉,试图免除约20万元的工程款给付义务。
律师出招:多管齐下,为施工方争取合法权益
面对开发商的上诉,代理律师制定了一系列严谨的代理思路,为施工方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固定总价优先适用
代理律师指出,案涉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方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也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内的价款应直接认定,发包方不得随意扣减。这就像一场有规则的游戏,双方都应遵守事先的约定,不能随意更改规则。
否定单方核减依据
开发商主张的未施工、甲供材超供、洽商核减等情况,都没有有效的
签证、验收记录等证据支撑,这与竣工报告、移交单、结算资料确认单等文件相悖。这些书面文件是施工过程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工程量和价款的重要依据。就好比我们判断一个人是否完成了任务,要看他的工作成果和相关记录,而不是凭空猜测。
指出开发商违约
开发商收到结算资料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审计,拖延结算近三年。事后单方出具核减函,这种行为是不具有结算效力的。这就如同我们约定好一个时间完成某项任务,一方却故意拖延,最后还擅自改变结果,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
聚焦上诉核心抗辩
针对开发商的上诉理由,代理律师明确指出,其单方审核金额未经双方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价款是合法有据的,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公正判决。
严守二审审理范围
对于一审未上诉的保理利息问题,代理律师明确指出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避免了争议的扩大。这体现了律师对法律程序的精准把握,就像在一场战斗中,明确作战范围,避免不必要的消耗。
案件结果:二审胜诉,施工方权益得到保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开发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施工方全额获得了一审确认的工程款及质保金,案件终审胜诉。这一结果不仅为施工方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律师点评:从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
尊重合同约定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施工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且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不得以单方审核为由随意核减价款。合同是双方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就像两个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都要按照协议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
及时审计,避免违约
发包方收到结算资料后,应按约及时完成审计。长期拖延审计并事后单方核减的行为,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这提醒发包方要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重视书面证据
建设工程纠纷中,竣工验收报告、移交单、结算资料确认单等书面文件是认定工程量与价款的关键证据。施工方应妥善留存并规范提交这些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书面文件就像一把钥匙,能够打开胜诉的大门。
精准把握诉讼权利
二审仅围绕上诉请求审理,未上诉事项法院不予处理。当事人需精准把握一审诉讼请求与上诉权利的行使,避免因疏忽而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谨慎、准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盲目行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中,施工方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如果你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类似的纠纷,不妨借鉴这个案例的经验,为自己的权益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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