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EPC合同纠纷案例:专业抗辩大幅降低发包方付款责任
解析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纠纷。原告中标案涉农房社区EPC总承包项目后,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实际施工。工程交付使用后,原告以施工内容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大幅增加为由,向发包方提出了高达4411万元的工程款支付诉求,同时主张招标代理、检测费用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人也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发包方则认为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原告未按约完成施工且工程未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双方各执一词,一场激烈的法律纷争就此展开。
面对原告的高额诉求,马小战律师作为发包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提出了一系列精准的抗辩意见。
合同价款调整问题
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EPC合同,价款不应随意调整。工程变更需按约定履行签证审批程序,而原告无有效签证,所以不得主张增项费用。这一抗辩意见从合同的本质出发,明确了合同价款的稳定性,避免了原告随意增加费用的可能性。
工期及工程完成情况
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且部分附属工程未施工,应承担工期延期违约金,未施工部分工程款应予扣除。这一抗辩抓住了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为发包方争取了合理的权益。
设计单位变更费用
原告主张的设计单位变更非发包方指定,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这一观点清晰地划分了费用承担的主体,避免了发包方承担不必要的费用。
付款条件未成就
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发包方付款比例已达72%,远超合同约定节点,付款条件未成就。这一抗辩强调了付款的程序和条件,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付款诉求。
第三人权利问题
第三人并非合法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这一观点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第三人的权利范围,保护了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涉农房项目已交付使用,不具备折价拍卖条件,原告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抗辩否定了原告的优先受偿权主张,进一步降低了发包方的风险。
招标代理及检测费用
招标代理、检测费用无合同约定,发包方无需承担。这一抗辩明确了费用承担的依据,避免了发包方承担额外的费用。
马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被法院大幅采纳。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工程为固定总价EPC合同,按固定总价核算工程价款,驳回原告按实结算的诉求,对原告主张的大部分增项费用、招标代理及检测费用均未支持,仅酌定支持少量合理增项。
同时,法院认定发包方逾期付款及工程变更均对工期延误存在过错,驳回原告工期外调差主张及发包方违约金抗辩。最终,法院判决发包方仅需支付工程款1042万余元,远低于原告诉请的4411万元,大幅降低了发包方的付款责任,且原告仅在该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非常实用的经验,供有法律需求的普通大众参考。
重视合同约定
合同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款、工程变更程序、付款条件等关键条款,避免在纠纷发生时产生争议。
保留证据
在施工过程中,各方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签证、施工日志、往来函件等。这些证据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当事人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专业律师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要点,制定合理的抗辩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这起建设工程EPC合同纠纷案例充分展示了专业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的重要作用。通过精准的抗辩和有效的法律策略,成功为发包方大幅降低了付款责任,维护了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希望这起案例能为大家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提供有益的参考。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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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战律师
江苏苏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地:宿迁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亮点:
获得“优秀律师”等荣誉,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马小战律师代理陈某涉嫌敲诈勒索案获不起诉决定”等1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马小战,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江苏苏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宿迁市律师协会宿城分会联合党支部书记,宿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宿迁市宿城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宿迁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宿迁市宿城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律师团团长,宿迁市爱军拥军促进会理事。2020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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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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