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5日,甲与乙签署了两份《协议》,分别涉及房屋和车位的购买。《协议一》约定甲出借413万元给乙,用于购买位于C市N区的A房屋,乙以按揭方式购买该房屋,甲为乙
贷款提供全程服务,房屋使用权归甲所有,待取得产权后,双方对相关权益进行
公证,未经甲书面同意,乙不得擅自将房屋再次抵押或私自买卖,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二》约定甲出借15万元给乙,用于购买位于C市N区的B车位,同样对车位的使用、抵押和买卖等事宜进行了规定。
随后在2018年5月29日,双方又签署了《补充协议》,对贷款办理等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约定。若甲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为乙完成相应贷款,乙有权将房屋过户回甲,由甲方另寻他人过户该房屋,乙方配合甲方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双方的预期发展。乙未按约定偿还贷款,丙银行分行向
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对A房屋进行了
强制执行并拍卖。同时,甲以乙所有的B车位为抵押向丁借款80000元后未按时还款,丁也向法院提起诉讼,B车位目前正在执行拍卖过程中。
甲将乙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乙返还甲2182531.36元,并承担
律师费20000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过程曲折复杂。
在这个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原被告双方之间所构成的究竟是何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代理律师认为,乙与甲之间实际上是借名
买房法律关系。从双方的协议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甲出资让乙以乙的名义购买房屋和车位,符合借名买房的特征。这一法律关系的明确对于后续的判决至关重要,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否具备可以解除的条件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从协议约定来看,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在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导致房屋被拍卖,这显然构成了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甲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甲要求乙归还2182531.36元并承担律师费20000元,这一诉求是否合理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A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3080515.2元,但甲未足额向乙出借资金,乙支付了部分房屋价款、按揭款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向丙银行归还了贷款,同时拍卖房屋时产生的过户税费也应从房屋价款中扣除。经过核算,甲最终可取得的房屋价款为242079.38元。对于B车位,其处置所得价款将用于归还甲所欠丁的债务,视为甲已经取得了车位买卖的价款,乙无需再另行归还车位款项。关于律师费,由于甲主张乙归还借款并非向乙主张赔偿损失,不符合协议中关于律师费支付的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结果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详细审查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它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的借名买房纠纷提供了参考。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进行借名买房等复杂的交易时,一定要谨慎行事。首先,要签订详细、明确的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清晰的界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其次,要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
法律法规。如果遇到问题,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同时,对于借名买房这种行为,我们也要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风险。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带来一定的便利,但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因此,在做出决策之前,一定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
总之,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只有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事实,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决。希望大家能够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在日常生活中增强法律意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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