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陈某入职某通信服务
公司(下称“服务公司”),随后被派遣至某股份公司工作。陈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
绩效工资构成,工作期间经常加班且无休息日,长期的工作压力让陈某的身体不堪重负,被诊断为重度焦虑症及中度抑郁症。
2024年7月,陈某因精神状态不佳欲休息调整,在
探亲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按程序申请一个月事假,最终服务公司批准了15天事假。事假期满后,陈某因身体原因持续与公司协商
调岗事宜,服务公司同意给予陈某几天时间考虑。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24年8月底,陈某直接收到服务公司的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遭遇这样的变故,陈某自然无法接受。他申请
劳动仲裁,要求服务公司支付7月工资25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赔偿金23万元。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却不尽如人意,裁决服务公司支付7月工资814.2元,并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
陈某不服仲裁裁决,委托专业律师代理一审诉讼。律师接案后,深入了解案情,调取并查阅相关材料,制作法条及案例检索报告,并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在庭审中,律师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代理意见。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存疑
律师指出,服务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该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并未遵循这一法定程序,因此该规章制度不得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规章制度内容不合理
服务公司规章制度中“请假五天或十天,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明确,而且规章制度明确载明事假应扣除周末,陈某的请假行为并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从常理来看,陈某是因为身体原因申请事假,并且在事假期满后积极与公司协商调岗事宜,其行为并非故意违反公司规定。因此,服务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工资扣发问题
服务公司每月通过电子邮件向陈某发送工资表,工资表扣除1元手续费后与银行流水相对应。经过仔细核算,律师发现服务公司实际扣发了陈某7月工资2529.1元,这部分工资应予补发。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服务公司无故扣发工资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证据真实性存疑
服务公司提交的职代会决议不实,该证据不应被采纳。在法律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如果一方提交的证据存在虚假情况,不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还可能会受到法庭训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某通信服务公司向陈某支付2024年7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3.8万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对于劳动者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存好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通过这起案例,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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