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的原告夏女士和被告少泽先生曾是情侣,两人于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共同生活。在恋爱期间,双方存在频繁的微信、支付宝小额资金往来,用于维持日常生活花销。后来两人闹矛盾分手,夏女士拿出两张
欠条,主张少泽先生向其借款18300元,要求他归还欠款并承担
诉讼费。欠条分别是2022年3月17日的8300元和2022年7月18日的10000元,但欠条中均未载明欠款性质。
少泽先生则抗辩,两张欠条是双方闹矛盾分手时,自己为了摆脱夏女士的纠缠才写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他还患有狂躁症和抑郁症,在书写欠条时可能无法正确辨别是非对错。同时,他指出这些款项本质上属于恋爱期间的日常花销,并非借款,欠条实质上是分手费,违反公序良俗。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多方面因素,最终驳回了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其核心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无真实
借贷合意
在情侣关系中,双方的资金往来性质往往较为模糊。法院查明,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的频繁小额资金往来均用于日常生活花销,并非基于借贷的意思表示。少泽先生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欠条是为摆脱纠缠所写,法院也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没有借贷合意,
民间借贷关系自然无法成立。
欠条效力存缺陷
夏女士提供的两张欠条存在致命缺陷。首先,欠条未载明欠款性质,仅凭“欠条”二字无法证明款项属于借款。其次,欠条出具后双方并未分手,仍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且期间仍有大量资金往来。这表明欠条并非双方对过往借款的结算确认,而更像是情感纠纷中的一种“安抚”表达。另外,少泽先生辩称自己患有狂躁症和抑郁症,书写欠条时可能缺乏辨别能力,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欠条作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力。
款项交付无证据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借贷合意,还要求款项的实际交付。在本案中,夏女士仅提供了欠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少泽先生何时借款、借款用途以及借款方式(现金还是转账)等关键事实。相反,少泽先生提供了双方恋爱期间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这些资金属于共同生活开销,而非借款。夏女士无法从这些混杂的日常往来中剥离出18300元的“借款”并证明其交付事实。
欠条性质违公序
少泽先生抗辩欠条实质上是分手费或情感补偿,因非婚
同居关系产生的“分手费”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约定,法律不予保护。虽然法院判决未直接以“分手费”作为主要裁判理由,但这一抗辩与法院认定的“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欠条不具证明力”形成呼应,共同指向夏女士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的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夏女士主张民间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因此法院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中,若确属借款,双方应明确约定借款事宜,如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等,并规范留痕。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留存转账记录、明确备注款项性质等方式,避免日后陷入“说不清道不明”的纠纷。同时,当面临情侣间的借贷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会依据证据和事实进行公正的裁决,所以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希望大家在享受爱情的同时,也能做好财产风险的防范,避免因金钱问题给感情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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