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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逆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现场人员成功免责

2026.06.15 婚姻家庭 17人浏览举报
解析
案件背景:复杂的工程转包与欠款纠纷 某建设公司中标某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后,将工程转包给张某,张某安排牟某作为现场管理人员。此后,牟某以总包公司名义与彭某接洽,彭某组织劳务班组进场施工。工程中途,彭某退场,并与牟某就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总价款为126万余元,扣除已付材料款及代付工资后,尚欠33万余元。彭某将总包公司与牟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牟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总包公司承担,故判决总包公司向彭某支付工程款33万余元及利息,同时驳回了彭某对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总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其与彭某无合同关系,工程款应由实际承包人张某或现场负责人牟某承担,请求改判驳回彭某对其的全部诉请。二审中,牟某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再次成为焦点。 律师策略:精准定位,力保委托人权益 作为牟某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的核心目标是巩固一审胜果,确保委托人牟某个人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面对总包公司试图将责任转嫁给现场人员的上诉策略,律师制定了清晰有力的应诉方案。 厘清责任边界,明确诉讼地位 律师在答辩中首先明确指出,本案各方当事人及一审判决均已确认,牟某并非与彭某建立施工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彭某起诉所依据的是其与总包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要求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牟某承担合同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这一观点直接回应了上诉人的潜在意图,巩固了牟某非责任主体的基本立场。 剖析行为性质,论证代表行为 针对总包公司否认与彭某存在合同关系的主张,律师并未简单否认,而是巧妙地将论证重点引向牟某行为的性质。通过梳理在案证据,特别是微信聊天记录,指出牟某在项目协调、合同传递、工程量核对及结算过程中,始终与总包公司员工“万某”保持密切沟通,其行为系执行总包公司指令、传递总包公司意志。例如,牟某将彭某方已盖章的劳务合同邮寄给万某,以及万某将重新核算的工程量清单发送给牟某并要求其转发等细节,均证明牟某是总包公司在项目现场的延伸和代表,而非独立的合同主体。 强化表见代理,驳斥上诉理由 律师进一步论证,彭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整个接洽、施工、结算过程中,接触的合同文本均载明甲方为总包公司,接洽对象牟某也一直以总包公司名义行事,且总包公司实际履行了代付工资、材料款等部分合同义务。这使得彭某有充分理由相信牟某有权代表总包公司。律师强调,总包公司内部与张某的转包关系,属于其内部安排,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彭某。牟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法律后果理应由被代理人即总包公司承担,而非牟某个人。 案件结果:二审胜诉,委托人免责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牟某以总包公司名义与彭某建立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后果应由总包公司承担。同时,法院认定总包公司对案涉劳务施工事实无异议,且其与张某的内部承包合同并未完全实际履行。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总包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总包公司向彭某支付工程款338,749.26元及利息,牟某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案例启示: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要点 这起案件涉及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转包、分包、表见代理等复杂法律问题,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启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在本案中,牟某以总包公司名义行事,彭某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总包公司,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总包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同相对性与责任承担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不承担合同义务。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明确合同相对性对于确定责任承担至关重要。本案中,彭某与总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而牟某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证据的重要性 在诉讼中,证据是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关键。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牟某的行为是代表总包公司,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因此,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结语 这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展示了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的专业能力和智慧。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律师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于承担巨额债务。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在建设工程领域,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如果遇到法律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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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婵律师
何玉婵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地:雅安
综评5.0 帮助826人获好评数14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擅长: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律师名:何玉婵 执业律所: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9年 联系电话:18227550680 个人简介:何玉婵律师,执业于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现任该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合伙人,执业年限已逾九年。她本科毕业于四川农业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何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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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婵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何玉婵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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