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左右,蒋某某、滕某某夫妻因购房需求,与吕某甲、吕某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所购房屋为
拆迁安置房,签订协议时房屋尚未安置,卖方吕某甲仅有拆迁安置协议,因其年纪较大,由儿子吕某乙陪同,二人共同作为卖方签订了合同。
然而,随着
宁波市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卖方动了违约的心思,不想再将房屋出售给蒋某某夫妇。这可急坏了蒋某某夫妇,毕竟
买房是他们的大事,投入了不少精力和资金,怎能说违约就违约呢?于是,他们委托了专业律师来协助处理这个案件,希望能顺利取得案涉房屋。
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没有盲目行动,而是先进行了多方面的了解和资料整理。发现案涉房屋仍在建造中,尚未交付,为了避免卖方私自出售房屋,导致后续过户出现障碍,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后,决定对房屋进行保全。
但问题来了,由于房屋没有产权信息,
法院无法直接保全权证。这并没有难倒律师,他多次与法院以及
拆迁办沟通,最终由法院发函给拆迁办,禁止办理过户手续,成功做好了保全程序,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案子进入正式开庭程序后,又遇到了新的难题。案涉房屋的拆迁户吕某甲尚余部分款项未支付给拆迁办,这就意味着即便法院判决过户,也会涉及拆迁办的结算款问题。当时承办法官认为,在款项未结清前直接判决过户不妥,甚至准备驳回蒋某某夫妇的诉请。
面对这种情况,律师并没有轻易放弃。他向承办法官详细述说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指出拆迁安置房是物权,结算款是债权,二者不能等同,拆迁办可以主张相应的债权。同时,考虑到蒋某某夫妇尚余部分尾款需要在办理完毕过户后支付给卖方,且该金额高于拆迁办的结算款。为了避免与拆迁办产生过多的纠纷,尽快拿到案涉房屋,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在判决书中明确拆迁办的结算款支付完毕后过户给蒋某某夫妇,成功获得了胜诉判决。
收到判决后,事情还没有结束。律师协助蒋某某夫妇完成了结算款支付手续,并拿到了拆迁办的相应过户手续资料。但卖方并不配合,这时候律师又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取得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蒋某某夫妇向国土部门支付
土地出让金、税务部门支付税费等款项,最终在不动产交易中心当天就办理了
房屋产权证,并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很多启示。对于购房者来说,在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纠纷。同时,如果遇到卖方违约的情况,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律师而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像本案中,律师准确区分物权与债权,通过与法院和拆迁办的有效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胜诉判决。在执行阶段,又积极协助当事人完成过户手续,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和纠纷。但只要我们保持警惕,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就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这个案例能给大家在房屋买卖方面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让大家在购房之路上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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