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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买卖违约纠纷:律师庭审交锋助力正义判决

2026.04.29 刑事辩护 39人浏览举报
解析
立案:权益受损,正义之声响起 2017年9月7日,一场关于厂房买卖的纠纷在法院立案。原告甲与A建筑公司、乙、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15万元的价格购买D厨卫公司1号厂房。合同约定,甲要在2017年1月26日支付首期100万元,余款在厂房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卖方应于2017年2月1日交付厂房,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及过户登记手续,承担相关税费。甲按约定支付了首期款,但卖方既未交付厂房,也未办理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甲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无奈之下,他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办理厂房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庭审:激烈交锋,真相在辩驳中浮现 庭审中,卖方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A建筑公司、乙称诉讼主体不全,部分房款收款人未被列为当事人;还表示已提前告知甲案涉厂房拖欠土地出让金、办证困难,且中级法院的产权裁定尚未实际推进,甲执意购买应自行承担后果;同时主张案涉合同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系受案外人胁迫签署协议,合同应属无效。而丙未作任何答辩。此外,甲曾于2017年5月8日就该案相关纠纷起诉,后自愿撤回诉讼请求,这给再次起诉增添了一些不确定性。 面对卖方的种种抗辩,姚志军律师沉着应对,迅速制定了应对策略。他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重点固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关键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且被告对案涉厂房享有合法财产权,具备履行合同的基础。 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主体不全抗辩,姚志军律师进行了巧妙论证,指出房款收款人系被告指定,该行为属于被告履行合同的内部安排,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起诉主体适格。对于被告受胁迫、合同价格过低主张合同无效的抗辩,他收集证据证明合同订立系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无胁迫情形,合同价格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为了证明被告所称的办证困难并非无法排除的客观障碍,姚志军律师调取了案涉厂房在国土部门的产权办理相关材料,展示出该厂房已办理部分产权相关手续,中级法院的产权转移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具有履行办证及过户义务的实际可能。 同时,姚志军律师紧扣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证明被告未按约定交付厂房、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他还向法院说明原告此前撤诉的原因及再次起诉的合理性,确保诉讼请求明确、证据链完整,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判决:正义彰显,合同尊严得以维护 经过姚志军律师的努力和辩论,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判令A建筑公司、乙、丙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甲将D厨卫公司1号厂房过户登记至甲名下,登记相关费用按合同约定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A建筑公司、乙、丙共同负担。这一判决结果,让原告甲的维权之路看到了希望,也彰显了法律对市场交易秩序的保护。 经验总结:专业护航,守护公平正义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姚志军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他能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准确区分房款指定收款人与合同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为案件审理奠定了正确的法律基础;具备扎实的证据搜集与运用能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占据证据优势;拥有专业的法律适用与抗辩能力,针对被告的各项抗辩理由进行有力反驳;具备清晰的诉讼策略制定能力,妥善处理了原告此前撤诉的问题,确保诉讼程序合法、诉讼请求可支持;还拥有良好的庭审把控能力,有效引导庭审走向,使法院充分采纳原告的意见。 这起厂房买卖合同违约纠纷案提醒我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双方的承诺,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无故违约、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而姚志军律师用他的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我们树立了一个优秀律师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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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军律师
姚志军律师
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池州执业15年
综评5.0 帮助1870人获好评数187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姚志军律师,1978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南京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执业证号:13417201110204356。姚志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自从事专职律师以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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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军

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姚志军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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