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背景:购房遇阻,合同履行成难题
原告蒋某某、滕某某是一对夫妻。在2020年左右,他们因生活需要,打算购买被告吕某甲、吕某乙的房屋。这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在双方签订购买协议时,房屋还处于建造阶段,尚未安置。被告吕某甲仅有拆迁安置协议,且因他年纪较大,由儿子吕某乙陪同,所以签订协议时,二被告共同作为卖方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原本,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逐步推进交易。然而,随着宁波市房屋价格大幅上涨,被告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他们看到房价上涨带来的巨大利益,便想要单方面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原告。这让原告陷入了困境,多年的购房计划面临泡汤的风险,他们的居住权益也受到了严重威胁。无奈之下,原告委托专业律师来协助他们取得案涉房屋。
应对策略:保全房屋,确保权益
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案件的复杂性和紧迫性。首先,律师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和资料整理,了解到案涉房屋仍在建造中,尚未交付。为了避免二被告私自出售房屋,导致后续过户出现障碍,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后,决定对案涉房屋进行保全。
然而,保全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由于案涉房屋没有产权信息,法院无法直接保全权证。律师没有退缩,多次与法院以及拆迁办进行沟通。最终,通过不懈努力,由法院发函给拆迁办,禁止办理过户手续,成功做好了相应的保全程序。这一举措为后续的诉讼争取了有利条件,确保了原告的权益在诉讼期间得到有效保护。
庭审交锋:法理辩论,争取胜诉
案子进入正式开庭程序后,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案涉房屋的拆迁户吕某甲尚余部分款项未支付给拆迁办,这导致即便法院判决过户,仍会涉及拆迁办的结算款问题。当时的承办法官认为,经过询问审委会,在款项未结清前,直接判决过户不妥,甚至准备驳回原告的诉请。
面对这一困境,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向承办法官阐述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律师指出,拆迁安置房属于物权,而结算款属于债权,二者不能等同。拆迁办可以主张相应的债权,但不能以此阻碍房屋的过户。同时,考虑到原告尚余部分尾款需要在办理完毕过户后支付给二被告,且该金额高于拆迁办的结算款。为了避免与拆迁办产生过多的纠纷,尽快让原告拿到案涉房屋,律师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深入沟通,最终确认在判决书中明确拆迁办的结算款支付完毕后过户给原告。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胜诉判决,判令房屋过户给原告。
执行阶段:克服阻碍,完成过户
虽然拿到了胜诉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又遇到了新的阻碍。二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这给原告实现权益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律师再次发挥专业作用,协助当事人完成了结算款支付手续,并拿到了拆迁办的相应过户手续资料。之后,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取得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随后,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国土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向税务部门支付税费等款项。最终,在不动产交易中心当天就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将房屋过户到了当事人名下。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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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伟律师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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