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车位捆绑销售引发的纠纷
2018年,被告作为原告开发小区的购房业主,在购房时按原告要求签署了车位认筹单及购买
承诺书,并先后支付车位
定金合计3万元,双方约定后续签订正式车位
买卖合同。然而,原告逾期交房达2年之久,且明确告知案涉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基于此,被告放弃购买车位,双方未签署正式买卖合同,车位也始终未交付使用。
到了2025年,被告转让名下小区房屋后,原告突然起诉,主张双方已形成事实车位买卖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车位款5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1909.17元,并承担本案
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维权成本。
案件难点: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书面意向文件的效力抗辩压力
原告持有被告签署的《车位认筹单》《车位购买承诺书》及3万元定金支付凭证,主张上述文件已构成买卖合同核心要件,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生效,被告需承担继续履行的付款责任。而且认筹单中明确约定“成功认购房屋后必须购买车位,否则认筹金不予退还”,这意味着被告若抗辩无需购买车位,可能同时面临已付3万元定金被没收的风险。
事实履行的真伪认定争议
原告主张被告选房后已实际占用案涉车位长达6年,且在转让房屋时将车位权益一并转让给下家,已实际享有车位收益,应支付剩余款项。但被告因长期在外地工作,未实际收房居住,难以直接举证未使用车位的事实,需从交易逻辑层面推翻原告的事实主张。
交易惯例的认知差异
在房地产销售中,“认筹+定金”模式常被开发商主张为合同成立的标志,但司法实践中对意向性文件与正式合同的边界认定存在一定裁量空间,这就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充分论证本案未满足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律师策略:层层拆解,为业主维权
合同效力层级拆解:推翻买卖合同成立主张
律师从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出发,明确区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边界。案涉《车位认筹单》《购买承诺书》仅为预约性质的意向文件,仅约定了价格区间和定金规则,未明确车位具体编号、总价款、支付时间、交付标准、过户义务等买卖合同必备核心条款,且双方后续始终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因此,案涉车位买卖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违法条款效力否定:破除捆绑销售规则约束
针对认筹单中“购房必须绑定购买车位”的约定,律师明确主张该条款属于房地产销售中明令禁止的捆绑销售行为,违反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原告无权依据该条款要求被告强制购买车位,也无权据此没收被告已支付的定金。
事实逻辑反向推演:推翻实际使用主张
针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已实际占用车位的事实,律师通过交易时间线反向举证。原告2021年3月才向被告交付房屋,不可能存在2019年起被告使用车位的事实。而且原告始终无法提供车位交付凭证、出入记录或被告使用车位的任何证据,被告转让房屋时仅转交了定金
收据,并未处置车位所有权,案涉车位始终处于原告掌控之下,原告主张的事实履行完全不成立。
过错责任划分:明确原告违约在先
律师梳理案件过错逻辑,原告逾期交房2年在先,且明确告知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被告放弃购买车位属于行使合法的抗辩权,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告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从未向被告催告支付车位款,直至被告转让房屋后才提起诉讼,本身就不符合正常交易逻辑,其诉求本质是恶意诉讼试图侵占被告已付定金。
判决结果:业主全面胜诉
最终,
法院全部采纳被告方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获得全面胜诉。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车位款、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7.69万余元债权全部被驳回。本案案件受理费773元、原告主张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维权成本均由原告自行承担。此外,法院认定案涉车位认筹单中的捆绑销售条款无效,为被告后续主张返还已付3万元定金奠定了司法认定基础。
案例启示: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房地产交易中,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遇到不合理的捆绑销售等情况时,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签订各类意向文件时,要仔细审查条款内容,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而对于开发商来说,也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诚信经营,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纠纷。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希望广大消费者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在面对类似问题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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