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意外发生,理赔遇阻
A建设
公司为其承包的某小区大区景观工程,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
意外伤害保险,每人身故保额300000元,保险期间约定为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7月2日,同时约定“如工程提前竣工,保险期间于实际竣工之日24时终止”。
2023年4月16日,A公司工人乙在景观工程施工时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4月27日死亡。乙的近亲属丙、丁、戊作为受益人申请理赔,B保险公司仅赔付
医疗保险金30000元,却拒赔身故保险金300000元。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有二:一是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已于2023年3月3日竣工验收,保险期间已终止;二是受益人未提交建筑安全主管部门事故证明,不予理赔。
面对这样的情况,丙、丁、戊及A公司共同
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00000元。
案件难点剖析
保险期间认定争议
保险公司以“主体工程竣工”主张保险已终止,但需要明确的是,案涉保险承保的是大区景观工程,而非项目整体主体工程。主体竣工并不代表景观工程完工,那么如何区分主体工程与景观附属工程的竣工时间,成为了判断保险期间是否终止的关键。
条款理解争议
“提前竣工”这一条款,是按整体工程还是按投保的景观工程认定,直接决定了事故是否在保险期内发生。不同的理解可能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理赔结果。
理赔材料争议
保险公司以未提供安监事故证明为由拒赔,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受益人无法获得身故保险金呢?如何突破这种形式要件的限制,保障受益人应有的权益,是本案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主体资格争议
A公司作为投保人,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这也需要依法厘清。不同的主体在保险理赔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
律师办案思路揭秘
区分工程范围,击破“保险已终止”抗辩
律师明确指出,案涉保险承保的是大区景观工程,而不是项目整体主体工程。主体竣工并不等同于景观工程完工,事故发生时景观工程仍在施工,所以保险期间并未终止。通过精准拆分工程范围,抓住“投保标的是景观工程”这一核心,将主体工程与景观工程切割,直接瓦解了保险公司的核心拒赔理由。
用理赔事实反证事故真实性
保险公司已经实际赔付了医疗保险金30000元,这一行为足以证明其认可事故发生于施工期间、属于保险责任。因此,无需再以安监证明来否定事故的真实性。律师以保险公司已赔付
医疗险的事实,证明其自认保险事故成立,逻辑严密、说服力极强。
厘清保险金请求权主体
律师明确了保险受益人是死者近亲属,投保人不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依法调整诉讼主体,确保诉求合法,保证了案件审理方向的正确性。
紧扣因果关系与连续性举证
律师举证受伤时间、就医过程、死亡结果具有时间连续性与因果关系,符合意外伤害身故理赔条件。围绕“施工中受伤、在保险期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已认事故事实”组织证据,快速获得了
法院的支持。
案件判决结果及启示
最终,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丙、丁、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00000元;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投保人不具备保险金请求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B保险公司全部负担。
这起案件为施工企业与家属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建工意外险“竣工”特指投保工程
保险合同约定的“提前竣工”,应以投保的具体工程(如本案中的景观工程)为准,而非整个项目的主体工程。只要附属工程仍在施工,保险就继续有效。
保险公司已赔付部分保险金,视为认可事故
保险公司支付了医疗保险金,却又以“无事故证明”拒赔身故金,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是不被法院支持的。
保险理赔不宜过度拘泥形式材料
有病历、索赔记录、施工事实等足以证实保险事故的,不应仅因缺少某一形式材料而拒赔。
身故保险金请求权专属于受益人
投保单位虽缴纳保费,但无权主张身故保险金,权益由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享有。
建工意外险是施工人员的重要保障,保险公司应按保险目的与合同原意履行赔付义务,不能以技术性条款不当免除保险责任。当我们遇到类似的保险理赔争议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在购买保险和进行施工过程中,也应明确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