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的主人公是一对夫妻,女方和男方于2017年1月24日
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甜蜜,并迎来了爱情的结晶——儿子罗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逐渐浮现。男方长期沉迷游戏,对家庭责任的承担严重不足,不仅忽视了子女的成长,也缺少对家庭的陪伴。夫妻双方观念差异大、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加剧,男方还对女方实施冷暴力,持续冷战,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
女方在这种痛苦的婚姻中煎熬,最终决定
委托律师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同时确定婚生子的
抚养权与
抚养费,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和车辆。
面对这起
离婚纠纷,律师没有选择让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而是积极推动调解。经过努力,最终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为这场婚姻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自愿离婚,一别两宽
调解协议第一项确认了原、被告自愿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本案中,虽然双方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样产生了与登记离婚相同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从此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子女抚养,保障权益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协议明确了婚生子罗某由被告直接
抚养,并由其负担全部抚养费、
教育费及重大疾病费用,直至罗某年满十八周岁。同时,保障了原告的探望权。
在抚养权归属方面,双方协商一致由父亲直接抚养,法院尊重并确认了这一决定。这体现了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首先尊重当事人协议的原则。无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仍是子女的父母,其权利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协议中明确原告享有探望权,正是这一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
关于抚养费的承担,双方协议由直接抚养方被告负担全部费用,这是法律允许的处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本案中,约定“抚养至成年”“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关于抚养费给付期限的规定。
财产分割,清晰明了
调解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在房产方面,双方一致同意将共有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剩余
银行贷款由其偿还,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120,000元。该分割方案包含了财产归属、债务承担和补偿支付三个层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协议还明确了补偿款的支付期限,以及原告在收款后的配合过户义务,增强了协议的可执行性。
对于车辆,协议明确归原告所有,这是双方对另一项重要动产的分割合意。
此外,协议声明“双方无其它共同财产亦无其它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此项约定至关重要,有助于彻底了结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符合相关法律所体现的登记离婚后(或经调解离婚后)履行协议应具有稳定性的精神。“双方其它事项无争议,不得因此事再起纠纷”的约定,进一步强化了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意图。
这起离婚纠纷调解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尊重当事人意愿
调解协议的各项内容均源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法院的角色在于引导、审查与确认。这体现了
民事纠纷处理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事宜,自愿达成的协议往往更利于未来的履行与关系的缓和。
注重可执行性
协议不仅处理了当前的财产分割(房产、车辆),还通过概括性条款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财产、债务争议进行了防范。对于房屋补偿款,设定了明确的支付节点;对于需要办理的过户手续,明确了双方的配合义务与费用承担。这些细节安排显著提升了调解书的可执行性,减少了后续履行争议。
兼顾子女利益与法律关系稳定
协议在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的同时,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维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联系。同时,通过一揽子解决方案,使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关系归于明确和稳定,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司法导向。
体现调解效率与效果
本案在立案后迅速通过庭前调解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权责清晰,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婚姻是人生中的重要篇章,当婚姻走到尽头,如何妥善处理离婚纠纷,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这起离婚纠纷调解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律的保障下,通过协商和调解,能够为双方找到一个公平、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让双方在结束婚姻的同时,也能以平和的方式开启新的生活。希望这个案例能为有类似法律需求的普通大众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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