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缘起:家庭分单引发的房产纷争
1996年8月,被告李亮入职石家庄某食品公司。1998年,公司发布集资建房公告,李亮购买了石家庄桥西区某房屋一套,房屋出资款由其父亲李某某出资。1999年房屋交付后,李亮及家人一直居住至今。2006年3月30日,该房产登记在李亮名下,后又变更登记在李亮及妻子名下,产权一栏记载为经济适用房。
2012年12月1日,原告李某某、李某果(李亮继母)与李亮及其弟、妹妹三人签署了《第一次家庭分单》,约定案涉房产由李亮分得,且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李某某,李亮只有使用权。2022年左右,原告与李亮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以李亮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收回房产。2024年6月,原告将李亮及妻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二原告或者要求被告折价补偿。
争议焦点:是否构成“借名买房”?
原告主张
原告认为与被告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主要理由有三点。一是案涉房产由原告出资;二是案涉房产的相关原件由原告持有;三是《第一次家庭分单》中明确约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抗辩
被告李亮一方则提出了有力的抗辩。首先,李亮与二原告没有“借名买房”的合意,案涉房产系李亮的单位集资房,是为结婚购置的婚房。其次,该房产只有本单位职工才有购买资格,二原告根本不具有购买资格。再者,案涉房产性质系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政策保障的是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利,李亮符合购买条件,二原告不具备。最后,本案实际是因赡养发生纠纷,继母故意制造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假象,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争夺案涉房产。
法院判决:产权登记具有决定性作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严谨的判断。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被告李亮系石家庄某公司的员工,案涉房产系李亮单位的集资房,诉争房屋所有权依法登记在李亮的名下,李亮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虽然原告主张与李亮之间存在房屋代持关系,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双方有代持合意,被告对此又予以否认,所以法院对原告提出的双方代持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诉争房屋系李亮的职工福利分房,原告陈述为购买该房屋进行了出资,并提交了家庭分单,载明李亮对案涉房屋具有使用权,但该房屋的实际出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对所有权的认定。自2006年3月31日诉争房屋登记至本次诉讼前,二原告未对此提出异议,所以签订的《第一次家庭分单》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法院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将案涉房产配合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等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这场继母抢房大战以继母败诉而告终。
办案感悟:借名买房需谨慎
审查借名买房的合意
借名买房实际是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主张借名买房审查要点是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其次,借名买房需要审查合意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如果借名买房存在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借名买房不成立。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未能证明与被告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这是其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产权登记的重要性
当事人私下协议对房屋产权的约定不能推翻不动产登记机关对房屋产权的登记,不能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对房屋的出资,亦不必然享有产权。在房产交易中,产权登记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大家一定要重视产权登记的作用,避免因私下约定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在购房还是处理家庭房产问题时,都要遵循法律规定,签订明确的协议,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房产方面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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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石家庄执业10年
律师简介
刘新勇,男,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研究生,国家三级律师,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余年,河北电视台《民生关注》、《今日资讯》,石家庄电视台《小吴帮忙》等栏目点评律师,《金牌律师》栏目律师团成员,刘新勇律师拥有丰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具有极强逻辑分析能力及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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