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守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公正
在《管理层变更背景下
劳动合同履行争议案二审判决摘要——兼论诉讼代理人在群体性
劳动争议中的专业作用》这一案例中,黄志峰律师受乙
公司委托担任二审及一审程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面对甲主张的劳动合同主体发生事实变更,以及“打卡但未劳动”的行为定性争议,黄律师坚守事实真相,在庭审中质证、答辩,针对甲方的上诉请求提出系统性抗辩。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
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通俗来讲,就好比一场比赛,如果一审的判决就像裁判做出的裁决,在事实清楚、适用规则正确的情况下,二审就会维持这个裁决。在本案中,黄律师准确把握法律规定,通过有力的论证,让法院认定公司管理层变更不影响甲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的劳动合同并未发生实质变化,“打卡但未劳动”构成
旷工,乙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乙公司的抗辩,使得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保障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2)精准援引法规,破解程序瑕疵
《用人单位降薪程序违法致被迫解除案
仲裁裁决——兼论律师在民主程序瑕疵论证中的关键作用》案例中,黄志峰律师接受甲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针对乙公司主张的民主程序合法性,黄律师并未局限于《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而是精准检索并援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指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的表决方式和比例要求。这就好像一个团队做决策,需要超过一半的成员同意才能通过。在本案中,经核查乙公司提交的表决记录,2024年2月2日职代会应到职工代表189人,实到145人,同意票仅93人,未达全体职工代表(189人)的半数(94.5票),据此成功论证乙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因程序违法而无效,对甲不产生约束力。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甲的主张,为甲争取到了合法的权益,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
(3)严格证据审查,保障合法权益
在《销售人员伪造印章严重违纪解除案仲裁裁决——兼论律师在违纪事实认定与规章制度适用中的关键作用》案例中,黄志峰律师接受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在案件中,他展现了精准的证据组织与制度适用能力。对于甲主张的加班费、销售奖金等请求,黄律师严格审查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抗辩。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好比你说自己做了额外的工作,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在本案中,甲仅提供部分日期邮件发送时间,不足以证明2019-2021年的加班主张,且销售奖金已包含对额外工作时间的补偿性质,所以仲裁庭对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乙公司的抗辩,使得仲裁庭驳回了甲的相关请求,保障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黄志峰律师在这些案例中,始终坚守执业诚信与职业操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证据论证,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他的实践充分证明,律师只有秉持诚信和操守,才能在法律的道路上走得更远,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力量。如果你在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争议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像黄志峰律师这样专业、诚信的律师的帮助,让正义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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