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争议在法律事务中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领域,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都紧密关联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以及用人单位的合理运营。黄志峰律师,作为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凭借二十年在劳动争议裁判和律师办案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始终坚守律师的执业初心,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筑牢坚实保障。
一、专业辩护,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在《管理层变更背景下劳动合同履行争议案二审判决摘要》中,乙公司因经营策略调整发生管理层变更,与劳动者群体产生了劳动合同履行的争议。甲主张乙未与其协商一致即变更工作安排及工作对象,致使劳动合同主体发生事实变更;而乙则认为甲虽有考勤记录但拒绝履行劳动义务,构成旷工,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黄志峰律师受乙公司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通俗来讲,就好比在一场游戏中,玩家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如果玩家严重违反规则,游戏主办方就有权将其“请出游戏”。在本案中,甲虽有打卡记录但未实际提供劳动,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乙公司依据此条规定认定甲构成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乙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这一责任划分。
黄志峰律师针对甲方的上诉请求提出系统性抗辩,成功促使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不仅体现了黄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更展现了他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的坚定决心。
二、精准维权,保障劳动者合理诉求
在《用人单位降薪程序违法致被迫解除案仲裁裁决》中,劳动者王XX遇到了用人单位降薪且程序违法的问题。乙公司以公司经营亏损、激发员工积极性为由,调整王XX的工资结构,王XX明确拒绝签署补充协议。之后,乙公司又未合理提供劳动条件,王XX以“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未依法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申请仲裁。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这就像是一场选举,只有获得半数以上的支持票,选举结果才有效。在本案中,乙公司2024年2月2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票未达全体职工代表的半数,其绩效考核制度因程序违法而无效,对王XX不产生约束力。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王XX主张乙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无效的抗辩。
黄志峰律师接受王XX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精准援引地方性法规,破解用人单位程序瑕疵,协助王XX整理并提交相关证据,为仲裁庭认定“乙原因导致甲未出勤”及“被迫解除理由成立”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王XX的大部分请求,黄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保障了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三、公正裁决,平衡劳资双方利益
在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黄志峰律师始终秉持着公正的原则,努力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无论是为用人单位辩护,还是为劳动者维权,他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裁决。
在《销售人员伪造印章严重违纪解除案仲裁裁决》中,劳动者王XX因伪造印章等严重违纪行为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黄志峰律师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精准组织证据,适用制度,成功实现全部驳回申请人请求的代理目标。这既维护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也体现了法律对违纪行为的严肃态度。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好比谁主张谁举证,就像你说你做了某件事,你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在本案中,王XX主张加班费,但未能就加班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仲裁庭采纳了黄律师的抗辩意见,对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用人单位关于加班费举证责任的抗辩。
黄志峰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执业,充分体现了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初心。他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他将继续坚守初心,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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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峰律师团队
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地:上海
擅长: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
律师简介
黄志峰,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6年7月起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先后担任某直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庭长、某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助理。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数十年以来,获得了公务员立功奖励、上海市优秀仲裁员等重大殊荣,处置大小案件共计5000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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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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