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权的道路上,总有一些律师如同黑夜中的明灯,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坚韧不拔的精神,为身处困境的当事人照亮前行的方向。
上海东道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志峰律师,便是这样一位实力派律师。他擅长处理
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争议等案件,以敢维权、善攻坚的办案风格,精准把控案件关键点,为众多陷入法律困境的当事人扭转乾坤。
黄志峰律师拥有二十年劳动争议裁判和律师办案经验,曾先后担任上海市某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庭庭长、上海市某中级人民
法院庭长助理。从事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十余年,处置大小案件共计5000余件,获得了公务员立功奖励、上海市优秀仲裁员等重大殊荣。辞去公职成为律师后,他继续深耕法律领域,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顾问及合规风控服务。
在处理案件时,黄志峰律师有着独特的办案思维与风格。他总是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因素。他善于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梳理出关键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为当事人制定出最有效的维权策略。
下面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看看黄志峰律师是如何在疑难案件中展现他的实力的。
在一起群体性
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上诉人甲为劳动者群体,被上诉人乙为XX科技有限
公司。因乙公司经营策略调整发生管理层变更,甲主张乙未与其协商一致即变更工作安排及工作对象,致使劳动合同主体发生事实变更,故采取“只打卡、不提供劳动”的方式表示异议。乙则认为甲构成
旷工,据此解除双方
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遂提起上诉。
黄志峰律师受乙公司委托担任二审及一审程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他针对甲方的上诉请求提出系统性抗辩。首先,他论证公司管理层变更属正常经营需要,不构成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其次,指出甲虽有打卡记录但客观上未提供劳动、未履行合同义务,公司认定为旷工并
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后,针对甲方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
证人王XX的书面证言,黄律师提出有力质证意见,指出该证人已于2019年2月28日离职,无法证明2019年6月24日之后的工作情况,且证言形式及内容均存在瑕疵,成功促使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黄志峰律师凭借其精准的抗辩和有力的质证,成功为乙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另一起案件中,申请人甲为劳动者王XX,被申请人乙为上海XX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乙以公司经营亏损、激发员工积极性为由,调整甲的工资结构,甲明确拒绝签署补充协议。此后,因项目撤场等原因,甲未再出勤,并以乙“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未依法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甲遂申请仲裁,请求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工资差额。
黄志峰律师接受甲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精准援引地方性法规、破解用人单位程序瑕疵的关键作用。针对乙公司主张的民主程序合法性,他精准检索并援引相关条例,指出乙公司2024年2月2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未达法定民主程序,表决通过的《绩效考核制度》无效。此外,他协助甲整理并提交相关证据,完整呈现乙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及未合理提供劳动条件的事实链条。最终,仲裁庭采纳了黄志峰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乙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工资差额,为甲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还有一起案件,申请人甲为劳动者王XX,第一被申请人乙为XX(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乙以甲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甲不服申请仲裁,请求乙支付加班费、销售项目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
黄志峰律师接受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证据组织与制度适用能力。他针对不同的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了有力的抗辩。就加班费抗辩,他强调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指出甲提交的邮件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加班主张,同时论证销售奖金已包含对额外工作时间的补偿性质;就销售奖金抗辩,他清晰区分项目归属主体,指出甲不符合领取条件;就解除合法性这一核心争议,他系统提交关键证据,证明甲伪造印章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解除程序合法;就损失及通讯费抗辩,他坚持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指出甲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仲裁庭采纳了黄志峰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甲的全部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黄志峰律师凭借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敢打硬仗的精神,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屡建奇功。他以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实力派律师的担当,为陷入法律困境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如果你正面临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黄志峰律师的帮助,他将以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你排忧解难,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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