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经济困难的张XX通过网络结识刘XX、王某某,对方提议以张XX的名义在网络平台租赁车辆,再将车辆变卖变现,承诺给张XX2万元好处费。张XX同意后,刘XX、王某某全程使用张XX的手机完成租车操作,相关流程均以张XX的名义办理。车辆租得后,刘XX、王某某提出将车辆开往外地变卖,张XX索要事先约定的2万元好处费被拒,随即主动报警,案件就此案发。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0万元。2020年7月18日,张XX因涉嫌
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7月22日,张XX家属委托何近律师介入本案,此时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距离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法定期限仅剩数日。
何近律师为
北京市盈科(
苏州)
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苏州大学法律硕士,自2019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专注
刑事辩护领域,在
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新型
网络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曾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意见多次被办案机关采纳;2023、2024、2025连续三年获评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律师”,2024年度获评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代理案件入选苏州市律师协会“2025年度苏州市刑事辩护优秀案例”。
(一)批捕期限紧,辩护准备时间有限。张XX被刑事拘留后,距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法定期限不足七日,需要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会见、公安沟通、证据梳理、法律意见撰写等多项工作,对辩护效率和专业判断要求极高。
(二)涉案金额达“数额巨大”标准,
取保候审存在天然阻力。本案涉案车辆经鉴定价值30万元,已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档区间,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该类金额对应的社会危险性评估通常较为严格,不批捕的辩护门槛较高。
(三)同案犯未到案,当事人作用地位存争议。本案实际操作租车、拟变卖车辆的刘XX、王某某案发时未到案,
公诉机关初步判断易将张XX认定为合同诈骗的核心实施者,难以直接认定其从犯地位,辩护事实基础较为薄弱。
(一)第一时间同步对接公安、家属,固定关键案件事实。接受委托当日,何近律师即前往办案派出所对接承办民警了解案情,同步与张XX家属深入沟通案件背景,快速核实张XX的作案动机、家庭实际状况,指导家属收集、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为后续辩护意见积累了完整的事实支撑。
(二)紧盯审查批捕黄金期限,多次当面沟通承办检察官。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后,何近律师先后两次前往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系统梳理对张XX有利的情节:一是张XX在
共同犯罪中仅出借名义,全程未参与实际操作,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二是张XX因索要好处费未果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
自首情节;三是涉案车辆尚未变卖,被害单位未产生实际财产损失,犯罪后果显著较轻;四是张XX为单亲家庭出身,家中有重病弟弟需要其工作收入治疗,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精准锚定取保核心要件,全维度梳理有利情节。辩护过程中,何近律师没有仅聚焦犯罪事实本身,而是结合疫情期间当事人经济拮据的背景,客观说明其一时糊涂涉案的动机,同时兼顾其家庭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多个维度构建完整的辩护逻辑,最终说服检察官作出不批捕决定。
2020年8月25日,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对张XX作出不批准
逮捕决定,张XX当日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顺利走出看守所。
(一)切勿因贪图小利出借身份、协助他人租车、
贷款、转账,此类行为极易被认定为诈骗、帮信等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即便未直接实际获利,也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二)刑事案件黄金救援期为拘留后至审查批捕前的37天,在此期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不批捕、无罪、罪轻的法律意见,是争取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
(三)涉案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挽回被害人损失,均属于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能够有效降低社会危险性评估等级,大幅提升取保、
缓刑的适用概率。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未参与核心犯罪环节的行为人,应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固定相关证据,依法主张从犯地位,争取从轻处理。
本文为个案案例分析,仅作法律科普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与诉讼承诺,不同案件事实、证据、情节存在差异,个案结果不可类推,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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