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
银行转账方式:1.在确定收款人提供的存折帐号、户名无误的话,拿现金到银行直接存入收款人帐号就可以了。2.建议你在银行开一个帐户,然后填一份电汇单,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户名、开户行名称,从帐户上汇款过去收款人。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等。
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等。
商业银行提供合理价值的建议,收购方和被收购方通常使用这些建议来支持他们的决定,以及向各自的股东推荐自己的决定。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会为一次股票交换出价作出担保, 以便向目标公司股东提供现金选择。
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等。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2、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3、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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