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无父无母的儿童该怎么办
2018.11.27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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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如果
收养的对象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此处的“公告”,意味着满公告日期后收养关系合法化。
需要用到的材料:
(1 )父母
死亡证明(2) 收养人情况证明
(3)
户口本、
身份证、
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
职业病院)
(5)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 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报告编号:NO.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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