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开除”?这场维权胜诉了!
张秋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四川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四川达宽
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正式执业以来,我已深耕法律行业六年有余。始终以专业、严谨、负责、勤勉为执业准则,专注办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累计参与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与实务处理能力。
案件整体概况
劳动者周XX通过58同城应聘成为四川某市大型企业常驻
上海的销售人员,
劳动合同签订后邮寄回总
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在满6个月的最后三天以不符合试用期转正要求为由,解除与周XX的劳动合同。周XX称工作期间遵守岗位职责、履行出差报告义务,积极拓展客户,且公司未明确告知转正标准,工作中也未制定相关标准,仅在钉钉上一句“你不符合公司转正标准”就要
解除合同。周XX因未到过公司当地,通过电话与我建立委托关系。
本案核心争议与办理阻碍
核心争议在于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公司变更试用期的行为是否合法。办理阻碍方面,一是仅凭电话建立委托关系增加了沟通难度;二是查询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案例无果,且
劳动仲裁委表示此类追偿案例稀少;三是开庭前看到公司答辩状中提出周XX存在顶撞上司等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对我方不利。
律师分步办案实操方案
1.接案后一周内准备好立案基本证据和劳动仲裁申请书,前往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立案。
2.针对公司答辩状,立即与周XX核实情况,确认其否认顶撞事实及试用期变更情况。
3.正式开庭时,围绕公司未提前告知转正标准、未按正常程序考核、变更试用期违法、任务标准未提前披露等要点进行答辩。指出公司应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假借
调岗变更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说明周XX在入职时无任务要求,任务下达后不久就被辞退,若继续工作未必不能完成任务。
案件最终处置结果
我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更充分,得到劳动仲裁委认可。但考虑到周XX确实有一定过错,案件最后进入调解阶段,周XX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同类纠纷法律提醒
1.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告知转正标准,且按正常程序对职工进行考核,不能在试用期届满后随意“量身定做”标准解除合同。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以调岗等理由随意变更试用期。
3.劳动者要遵守劳动纪律,同时也要关注自身权益,如遇用人单位不合理解除劳动合同,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