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助力,破解医疗纠纷难题
在法律的世界里,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他就是麻强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拥有20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501200610749704,现服务于
广西双贺
律师事务所。麻强律师毕业于广西民族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在医疗纠纷、婚姻、遗产纠纷、
交通事故、劳动
工伤、
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下面,我们通过一起他办理的典型案例,来了解他的办案能力和专业素养。
四月龄婴儿肺炎误诊致死案:电子病历鉴定打破鉴定僵局
2023年6月,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被一场悲剧打破。四月龄婴儿韦某(化名)因咳嗽咳痰7天,被父母带到某二级甲等医院(下称“A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鹅口疮。办理住院手续后,患儿未实际入住病房,输液结束后便被父母抱回家中。然而,第二天下午,患儿喂水后突发呛咳、呼吸困难、昏迷,被紧急送至某基层卫生院(下称“B卫生院”)抢救,却被误诊为呛水窒息。经心肺复苏无效后,患儿转回A医院,最终宣告死亡。
患儿父母悲痛万分,他们无法接受孩子就这样突然离去,更怀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于是,他们委托麻强律师起诉两家医疗机构,索赔死亡
赔偿金、
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
多策略出击,维护当事人权益
麻强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制定了一系列办案策略。首先,他建议并协助家属委托
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为“间质性肺炎合并心肌炎致呼吸循环衰竭”,这直接推翻了两家医院“呛水窒息”的诊断,为后续过错认定奠定了事实基础。
同时,麻强律师申请对A医院电子病历系统进行鉴定。经技术鉴定发现,病历首页操作时间、多项诊断记录的创建时间与记录日期均在患儿死亡之后,“出院记录”的创建时间亦在死亡之后,且电子病历系统缺乏修改痕迹保留功能,无法溯源修改人及修改内容。据此,锁定A医院存在违规补写、修改病历的重大嫌疑。
在构建过错体系方面,麻强律师双管齐下。一方面,以电子病历鉴定意见为依据,主张A医院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依据《
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过错;另一方面,指出A医院对心肌酶多项指标偏高未予诊断和处置,存在诊疗疏漏,构成《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的未尽诊疗义务过错。
此外,针对B卫生院的抢救行为,麻强律师未主张其存在误诊过错,而是尊重其“心跳呼吸骤停”的紧急抢救情境,最终
法院认定B卫生院已尽合理诊疗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诉讼资源的分散。
公正判决,彰显法律威严
经过麻强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认定A医院存在三方面过错:一是违规修改电子病历,推定诊疗过错;二是对心肌酶异常指标未诊断处置,未尽诊疗义务;三是诉讼中前后矛盾解释床号问题,属不诚信诉讼行为。B卫生院抢救措施符合规范,无过错。同时,考虑到原告将患儿抱离医院未实际住院,对损害发生及鉴定不能亦有过错,综合判定A医院承担60%责任,原告自担40%。
判决A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476436元、丧葬费28429.2元、鉴定费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合计544865.2元。案件受理费由A医院负担4000元,原告负担2357元。
案例启示,敲响警钟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对于患方来说,办理住院手续后应实际入住病房,擅自离院不仅可能延误救治,还会在诉讼中被认定为自身过错,减轻医方责任。而对于医疗机构而言,电子病历系统的合规建设(修改留痕、操作溯源)已不仅是管理问题,更是法律风险防控的底线要求。
麻强律师凭借着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患儿父母讨回了公道,让正义得以伸张。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起到关键作用,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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