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失业金不领算作废。失业人员申请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有效期限为60日,超过60日不去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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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一)重新就业的;
- (二)应征服兵役的;
- (三)移居境外的;
-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报告编号:NO.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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