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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享受劳务派遣人员的税收优惠

2019.03.14 劳动纠纷 1113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根据《劳务派遣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新办劳务派遣型企业当年招用失业、下岗人员,达到职工总数60%,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符合《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积极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和富余人员的若干意见》(锡劳就[1999]17号)规定的,可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所得税三免二减半的优惠政策;招用安置失业、下岗人员不满60%的,可按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苏劳[1998]88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报告编号:NO.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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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超

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袁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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