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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需要哪些材料

2018.11.12 婚姻家庭 1490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法律依据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报告编号:NO.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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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斌

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

顾斌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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