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部分相同是否侵权应看实际情况。判断商标性使用标识是否侵犯另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准主要有两点:1、判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与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2、两个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需看使用方式是否为商标性使用,如果是擅自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易构成公众混淆的,即有侵权风险。是否营利不能成为不侵权抗辩理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等。
商标没有使用,则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使用在先不属于侵权。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组合商标单独使用并不一定就会构成侵权,商标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文字或者是图案,若是组合类型的商标被分开,此时只要公众并不认为其是被分开之前的商标,此时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对于那些被分开,但是依旧还是不能与组合商标分开的,此时就会构成侵权了。
商标没有使用,则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使用在先不侵权。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即使申请人取得商标权,也不得要求禁止前述人员使用该商标。
商标在先使用人在商标注册后,虽然可以继续使用原商标,不会被认定为侵权,但是不得随意扩大商标使用的范围,且不得将相似的商标更改得更加相似于注册商标。
对于将他人姓名作为商标名称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权。《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既包括他人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
商标未通过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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