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死刑复核属于审判程序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异常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死刑复核下来以后七日内交付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1、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2、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设定明确的期限,以三个月到六个月为宜,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
法院做出死刑判决后,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对全案进行复核,如果判决正确的,裁定核准执行,交有下级法院执行。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
死刑复核程序,在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裁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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