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死刑复核程序,在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裁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特殊程序。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当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死刑复核下来以后七日内交付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